打賞收入、直播帶貨要課稅
財政部長莊翠雲今日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關於立法院關注網紅課稅情形,財政部認爲,目前臺灣的稅法與稅制足以處理網紅課稅問題,將參考新加坡的作法,訂立問答與指引讓外界瞭解。財政部預計參照2022年委外研究建言,就網紅獲利模式所涉及的所得來源、類別、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成本規範來研議相關課稅規範。
根據研究報告顯示,網紅主要有8大來源所得,首先「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定性爲權利金所得,不適用稿費、版稅定額免稅;「販售周邊商品」則屬經營工商所得,即爲營利所得。
其他還有「通告活動」爲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廣告鏈結點擊獎金」可爲其他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廣告業配」視爲薪資所得、稿費或其他所得;「平臺直播與直播打賞」可列入其他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直播導購與直播帶貨」可能爲其他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
報告建議,要掌握網紅獲利稅源,有3種方式,包含可先鎖定大型網紅,藉由銀行存款法進行稽查;要求社羣平臺及廠商在營所稅申報誠實揭露;或者當網紅的獲利大多被歸納爲其他所得時,就須課營業稅,達到起徵點時辦理稅籍登記,也可作爲網紅所得稅源機制。財政部官員表示,確實會參考研究建議並邀集國稅局依據稽徵實務進行規範,相關規範出爐時間,最晚不會拖過今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