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完2劑回國隔離 法院稱處分合法
臺北地方法院日前受理4件提審聲請案件,分別因不滿在國外打完第2劑回臺灣後,仍須隔離,及不服衛福部強迫入住防疫旅館等。臺北地方法院表示,隔離及居家檢疫的行政處分未被撤銷前仍有效,呼籲民衆「應」先提訴願,被駁回後再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本報資料照片)
政府爲了防疫祭出強制隔離或檢疫的處分,但引發許多爭議,有民衆在國外打完2劑疫苗回臺仍須隔離,聲請提審「要見法官」。臺北地方法院27日提醒,不服檢疫或隔離處分的民衆,應該先訴願,如果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
一名民衆因去年12月被判定確診,經隔離治療後,醫師重新鑑定仍持續爲陽性,後來這位民衆認爲已無症狀,不應繼續限制其人身自由,向臺北地院請求提審釋放。
另名民衆主張在國外已經打完2劑疫苗,既沒有症狀也未與感染者接觸,且可提出PCR陰性證明,不須實施14天的居家隔離檢疫,認爲居家隔離部分是受不當拘禁措施,請求提審釋放。
也有民衆主張衛福部雖然公佈從今年6月27日起,入境旅客必須入住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但其家中有獨立衛浴及房間,且可配合一人一室要求,衛福部不得強迫其入住防疫旅館,請求提審釋放。
臺北地院指出,民衆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時,可以聲請提審,由法官裁定是否釋放,但隔離治療、隔離檢疫或居家檢疫等防疫處分,並不適用提審程序。
北院解釋,衛福部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發佈的防治措施,對相關民衆進行隔離治療、隔離檢疫或居家檢疫等行政處分,在未經撤銷前,都是屬有效合法的行政處分,民衆如果不服,應經訴願後,再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依照北院主動發佈的新聞稿內容,這些因隔離或檢疫爭議聲請提審的民衆,都將被認定程序不合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