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瓦斯槍、西瓜刀撞總統府花臺 他二度犯案判罰5千元

北市一名廖姓男子開車衝撞總統府前鋼製花臺,並下車咆哮,被警在車上查獲瓦斯槍、西瓜刀。臺北地院簡易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金5000元。廖不服抗告,二審認爲,廖其實兩度衝撞府前花臺,車上又攜刀、槍,對公共秩序危害甚深,駁回確定。(圖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名廖姓男子開車衝撞總統府前鋼製花臺,並下車咆哮,被警在車上查獲瓦斯槍、西瓜刀。臺北地院簡易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金5000元。廖不服抗告,二審認爲,廖其實兩度衝撞府前花臺,車上又攜刀、槍,對公共秩序危害甚深,駁回確定。

裁定指出,2023年11月12日上午10時,廖男在臺北市重慶南路、凱達格蘭大道路口攜帶類似真槍的瓦斯槍、具殺傷力之西瓜刀,警方查獲法辦,法官依社維法裁定罰金5000元,廖不服提起抗告。

廖男辯稱,感受到臺灣很多家庭不完整,所以開車來總統府衝撞花臺,想讓前總統蔡英文知道,攜帶西、槍則是爲防身,盼能被體諒。

二審調查,西瓜刀長48公分,刀鋒長36公分,質地堅硬,足以對人構成威脅,瓦斯槍長18公分,高14公分,外型與制式真槍相似度很高。法官認爲,廖將刀、槍放在車上,再駕車前往總統府前衝撞、咆哮,對社會秩序已生危害。

二審認爲,廖2023年11月遭查獲時,已是第二度駕車前往總統府,且先後兩度都有試圖駕車衝撞管制區,2次不理性的舉動,有主觀上的意圖。

裁定表示,廖隨身攜帶西瓜刀、瓦斯槍逾越通常使用範疇,前往政府機關陳情是人民的權利,但沒有駕車衝撞機關與攜帶刀、槍的必要,不採信廖的辯解,一審罰廖5000元並將西瓜刀、瓦斯槍沒入,符合比例原則,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