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未成年少女回家壞壞2次 被少女媽媽發現慘況曝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陳男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涉犯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李京升攝)
苗栗陳姓男子透過遊戲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6歲少女,兩人也曾發生2次性行爲,結果少女母親發現報警。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案件, 認爲陳男利用少女對於男女感情、性行爲認識程度以及性自主能力都未臻成熟,未違背少女意願,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個月。判陳男應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
根據判決指出,陳男去年透過遊戲交友軟體結識少女,知道少女14歲以上、未滿16歲,去年7月7日到10日間,在住處房間內未違反少女意願,對少女性交得逞;去年7月25日再將少女帶到住處,未違反少女意願,二度對少女性交得逞。
少女母親發現後報警處理,陳男坦承犯行。苗栗地方檢察署依陳男於警詢、偵查中自白與少女指述,還有2人之間的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跟少女驗傷診斷書等,依法將陳男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核陳男所爲,是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其所爲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爲互殊,應予分論並罰,審理結果判陳男應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