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幫客利用職務走私胎盤素 食藥署:最重關10年罰1億

退休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松山機場分隊長田家龍,涉嫌於前年10月至去年9月間,數度掩護一對跑單幫的辜姓父子,利用職權讓2人經機場公務通道,自日、韓走私胎盤素入境,提供給醫美名醫吳紹琥,臺北地檢署昨指揮廉政署搜索、約談涉案4人。衛福部今天指出,若經查違法進口的胎盤素爲注射針劑品項,行爲涉及違反藥事法,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

食藥署副署長陳惠芳表示,檢調單位查獲走私藥品案件後,食藥署會協助進行屬性判定,若爲針劑注射,一般會判定爲藥品,不過仍須看到實體才能判斷。若經屬性判斷爲藥品,則該案件爲輸入未經覈准藥品,涉嫌違反「藥事法」第82條,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罰金。

另外,陳惠芳說,若有人明知爲禁藥,卻販賣、調劑、供應或意圖販賣陳列相關品項者,可依「藥事法」第83條,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以下罰金。不過,實際裁罰內容必須等食藥署人員看到實體品項後做出裁罰決議。

陳惠芳提醒,經食藥署覈准的藥品,可確保安全、療效、品質,使用未經覈准的藥品,安全性存有疑慮,相關製程並不明確,製程是否符合GMP標準也未知,嚴重時施打後恐遭感染,療效部分也缺乏舉證,恐會「形同白打。」

坊間流傳,胎盤素具有養顏、美容、保溼等功效,因而廣受民衆喜愛。但陳惠芳表示,食藥署並未發出任何一張胎盤素藥物許可證,目前也沒有廠商申請查驗登記。

臺大醫院皮膚部主任蔡呈芳說,跟胎盤素宣稱相關的成效中,最有可能透過合法管道取得合適產品的功能爲美白。且胎盤素定義模糊,因爲不是單一成分物質,每個人宣稱的胎盤素可能是不一樣的物質;有的可能會包含到尿囊素,來源有可能是人體、動物,或是植物。

衛福部今天指出,若經查違法進口的胎盤素爲注射針劑品項,行爲涉及違反「藥事法」,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圖爲示意圖。本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