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媽失控…三度拋摔踹虐2歲半女兒致死 國民法官判9年

未婚廖女獨力扶養女兒,2023年12月間2歲半女兒不聽話不收玩具,她氣到失控,三度抱起女兒拋摔至地墊又用腳踹,釀女童頭部重創昏迷,急救19天不治;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專庭本週密集審理,今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致死罪判9年,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31歲廖女2023年12月15日下午5時30分,在桃園平鎮租屋處因2歲半的女兒未依指令收玩具,連續3次徒手將身高86公分、體重12公斤女兒高舉至腰、胸部位置往前拋摔,釀女童頭部着地,以腳踹胸口1次,造成女童昏迷指數3分、急性左硬腦膜下血腫、急性蜘蛛網下出血、腦中線右移、大腦鐮下腦疝及顳葉海馬溝回腦疝等重傷害,廖女稍後察覺有異,向119求救送醫,女童仍於去年1月2日凌晨不治。

被告廖女於準備、審理期間雖坦承傷害並致女兒死亡的事實,但否認有重傷害之意,並以當時是一時情緒失控所爲等語來辯稱。國民法官法庭認爲,被告爲成年人,且照顧扶養女兒已有2年半,並非無育兒經驗;案發時女童只有2歲半,身體器官、腦部構造極爲脆弱,一般人客觀均可預見若外力劇烈搖晃或碰撞,極有可能造成顱內出血、身體受重傷害,甚至死亡程度,被告不能推說不知道,且在短時間內3次拋摔又腳踹,導致女兒頭部重創,足認被告有重傷害犯意,再佐以公訴提出各項事證,被告重傷害致死犯行堪以認定。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在「有確切根據得合理的可疑」本案犯罪前,向警方自首接受裁判。又綜觀檢察官及辯護人提出各項事證,認被告的自首行爲,有助於本案發現犯罪事實,同時也節省司法資源,避免累及無辜等情事,故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審酌本案無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減刑後的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因此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身爲母親也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不僅未對2歲半女兒善加照顧、保護,僅因女兒未收拾玩具即情緒失控,徒手對女兒施暴,被告所爲應受嚴厲譴責;兼以被告僅承認傷害的犯後態度,參酌被害家屬提出從輕量刑意見,量處有期徒刑9年。

未婚廖女在桃園平鎮租屋獨力扶養2歲半女兒,2023年12月15日傍晚因女兒不聽話沒收玩具,讓她氣得三度抱起女兒拋摔又用腳踹,釀女童頭部重創昏迷,急救19天不治;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可上訴。本報示意圖/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