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釋憲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黨產會判斷財產權已經是侵犯司法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婦聯會黨產案的合議庭認爲,黨產會取代法院判斷財產權,已侵犯司法權。(圖/翻攝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黨產會認定婦聯會爲國民黨附隨組織一案」,因認黨產條例有違憲疑慮,向大法官聲請釋憲,雖未於辯論時派員出席,但意見已由書面補充,北高行於6月30日發佈新聞稿,合議庭認爲「黨產會取代法院判斷財產權變動,不僅非功能適當之機關,且已侵犯司法權核心」。
北高行審理合議庭認爲,黨產條例中多條違反禁止溯及既往、明確性、比例等原則,或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例如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前段是「現在式的附隨組織」,後段提的卻是「過去式」,若以現在的法規,去評價過去的附隨組織,有涉及溯及既往的爭議。
合議庭認爲,完全溯及既往不應允許,但若非完全溯及既往,採原則上允許的話,在改革方面會有較大彈性,也更能讓人民有感,當改革與法治衝突時,可透過民主投票對改革產生共識,但黨產會對財產自由處分的干擾,仍是相當明確。
講白一點,「轉型正義」就是新興民主國家怎樣和前政權算帳,合議庭認爲即使要打破「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則,也應符合明確性、比例及正當法律程序,而黨產會以認定爲附隨組織,就剝奪該組織財產權的方式,已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黨產條例中將「過去」與「現在」的附隨組織,給予同樣的規範,甚至讓被認定是「過去」的附隨組織更慘,已違反「比例原則」。
合議庭指出,只要被黨產會認定爲附隨組織,該組織財產權將全面性受到限制,似乎影響太大,而在黨產會的見解中,「過去」的附隨組織,幾乎自1945年至今70餘年的財產,全在他們推定爲「不當取得財產」的範圍內,這種無任何排除、緩衝的安排與設計,根本是對過去附隨組織財產權的全面抹煞,而黨產會經由聽證程序認定不當黨產,再命令政黨及附隨組織轉移財產,已侵犯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即及正當法律程序。
合議庭認爲,若有財產因不法情事,登記在任何政黨或組織,應是由「原權利人或繼承人」來提刑、民、行政訴訟,如今卻設立黨產會、不問原權利人意願,就進行調查、返還、追徵,顯見黨產會取代法院,以司法程序決定財產權之變動,不僅非適當機關,且已侵犯司法權核心,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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