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替代役無故亂跑! 18歲役男自行放假205小時

▲施男當替代役,還多次擅離職役。(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桃園施姓役男去年2月下旬進入新訓中心服替代役期間,因多次無故擅離職役,累計超過7日未報到,桃園地方法院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判處施男拘役30日,緩刑2年並交付保護管束,需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判決書指出,施姓役男爲桃園市2024年第Z253梯次,於2024年2月26日徵集,至新竹市消防局服替代役。他明知應依規定執行職役,卻在同年3月17日、3月31日至4月2日、4月15日至4月21日、4月29日等4次無故擅離職役,累計時間達205小時,遠超過7日的法定上限;此外,原應於4月15日上午9時至新竹市消防局報到,卻遲至4月21日下午5時才現身。

法官認爲,施男身爲替代役男,本應履行憲法規定的國民義務,卻無故擅離職役,破壞役政管理秩序,影響勤務執行並損害服役單位管理制度。雖然施男在犯後坦承行爲,但仍應接受適當懲戒,考量其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無前科素行,以及犯罪動機與手段,法院裁定拘役30日,緩刑2年,並命其在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並於一年內提供60小時公益勞務,以促進法治觀念並補償社會損失。

法院認爲,爲修復施男的犯罪行爲對法治秩序的損害,宣告緩刑之餘,要求施男於指定機構完成公益勞務,並在緩刑期間接受觀察。若嚴重違反相關規定,檢方將可依法撤銷緩刑並執行刑罰。施男的行爲也提醒社會對替代役管理制度的執行與法治教育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