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京九線鐵路護網設施,盜竊與收贓人員均獲刑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段倩倩)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盜竊鐵路護網設施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罰金3萬元;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罰金3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罰金2萬元。
2023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崔某、林某經預謀,先後40餘次在京九線盜竊鐵路護網刺絲滾籠支架,價值14萬餘元,得贓款2萬餘元。被告人劉某明知其收購的鐵路護網刺絲滾籠支架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購。
2023年12月21日,被告人崔某、林某、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作案工具、部分贓物已起獲。
庭審中,被告人崔某、林某對檢方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未提出異議。被告人崔某、林某的辯護人均稱,二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較小,並自願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家庭困難,提請法院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對檢方的指控罪名提出異議,辯稱被告人劉某以市場價收購廢鐵,不知道收購的涉案物品系贓物,故被告人劉某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崔某、林某多次盜竊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二人行爲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劉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鑑於被告人崔某、林某到案以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且自願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對其二人從輕處罰。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酌予採納。
針對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劉某不知所收購廢鐵系贓物,因而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劉某收購林某的廢鐵時間集中在半夜,且極其頻繁,在一段時間內幾乎每天夜裡都有交易活動。交易時間和頻率顯然與正常的廢品收購活動不同,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被告人劉某對林某送來的物品來路不正當是明知的,其未以明顯低於廢鐵市場價格收購不影響其對物品來源非法的認知。故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劉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編輯 甘浩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