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天認識就車震! 桃園男早餐店摸小女友…結果慘了
桃園一名24歲林姓男子,遭指控在2023年11月18日與一名未滿16歲的少女小美(化名)發生性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24歲林姓男子,遭指控在2023年11月18日與一名未滿16歲的少女小美(化名)發生性行爲,並於次日繼續猥褻行爲。經過法院審理後,林男被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爲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爲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於2023年11月18日認識小美,下午5時58分即與受害人小美在桃園市某處車內車震,隨後再於隔日清晨,在一間早餐店內對小美以其手撫摸小美生殖器、大腿內側之方式進行猥褻行爲。案經小美報警後,警方介入調查,林男亦坦承犯罪事實。
法院認定,小美屬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未成年少女,依照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此年齡層的少女進行性行爲,無論是否經其同意,均構成犯罪。法院表示,儘管林男在案發後承認犯罪,並未與受害人達成和解,但其行爲對受害人身心健康發展造成重大影響,依照法律規定,應依法判刑。
法官指出,林男在犯案後認罪態度良好,並未涉及更嚴重的強制性交行爲,因此在量刑時考量其認罪態度與犯罪動機,未達成和解,最終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爲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爲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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