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滑板車成「通勤新寵」無法管 律師指致人傷亡得賠
不少電動滑板車違規上路亂竄,一名9歲男童騎電動滑步車今年沿左營區進學路逆向行駛,一名33歲機車男騎士在路口行駛左轉時和男童發生碰撞,男童摔車受輕傷。記者石秀華/翻攝
中央將電動滑板車歸類爲「個人行動器具」禁止行駛道路,但開放使用的區域由地方政府自治納管,目前六都仍無明確法規規範,電動滑板車無法上路,但路上常見電動滑板車亂衝的亂象;民代指,綠色運具蔚爲風潮,地方政府應制定相關法規規範;律師則指,無法可管期間,使用電動滑板車造成他人傷亡,得負刑事及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民進黨籍高雄市議員李雅慧指出,中央母法把電動滑板車管理問題交給地方政府決定,國外很多城市都把滑板車當成綠色運具之一,已成社會風潮,鄰國日本跟臺灣一樣人多、住宅稠密,去年也開放民衆使用,臺灣應該也要朝這個方向推動。
李雅惠表示,現在也有業者以租賃方式在駁二藝術特區、大學校園做爲觀光及日常運具,民衆、學生對於電動滑板車的使用率很高。
「高市府應該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否則民衆萬一出車禍或者違規都無法可管!」李雅慧強調,既然不能限制民衆購買,就應該積極納入管理,制定速度限制、運具規格等上路規範。
對於電動滑板車違規上路若致他人傷亡的刑事責任,律師吳春生指出,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吳春生以9歲男童違法騎電動滑板車摔傷案指出,法律上有「信賴原則」,若撞上男童的騎士在車道上沒超速,合法使用道路,卻撞上逆向違規的男童,若騎士受傷,可提告過失傷害罪,並可連帶請求男童家長民事賠償,至於男童是否可和騎士求償,就要看騎士有無違規,再依肇責比例分擔。
「不少人將電動滑板車當成交通工具,但不受交通規則保護,因違法使用道路在先,一出事,恐吃上民刑事官司。」吳春生以女子騎電動滑板車闖紅燈撞上機車騎士,兩人雙雙受傷爲例表示,騎滑板車的女子違規騎上路又闖紅燈在先,恐得負百分百責任。
吳春生認爲,電動滑板車只是個人行動運具,無法緊急轉彎、煞車,除非技術非常好,但因無法規規範,騎上馬路得小心傷人傷己又觸法。
高市一名35歲女子今年1月間騎電動滑步車行駛於重愛路旁人行道,不僅違規上路,還闖紅燈橫越文自路,當場和直行的機車女騎士發生碰撞,兩人身體多處擦挫傷。記者石秀華/翻攝
電動滑板車僅能在特定區域使用,高雄市目前僅駁二藝術特區特定區域可租借共享電動滑板車。圖/市議員李雅惠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