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諜中諜”劇情上演,量化私募員工“退錢”

員工與前東家對簿公堂的新聞,比比皆是。

但這類案件多數是員工“討薪”的劇情。

然而,近期私募圈出了一樁罕見事。

一家量化私募起訴前員工違反競業限制,要求員工賠償數十倍於年收入的工資。

更有趣的是,該機構起訴時舉證的資料,又被對手認爲“潛伏的間諜”提供

法院最終會怎麼判?

量化私募“挑起”官司

這是一樁罕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狀告者是用人單位,被告者是員工。

案情頗有些特殊:A私募與前員工胡某關於離職後的競業限制行爲發生爭議,繼而提起仲裁和對簿公堂。

A私募提出,胡某違反了競業限制條款。應返還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已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8.08萬元,並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161.5萬元,以及對A私募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補償200萬元。

A私募的仲裁訴求,一口氣“要價”接近370萬元,大概是員工胡某年工資的幾十倍。

對此,海淀勞仲委的裁決爲:A私募未提交充分、有效證據,駁回A私募的全部仲裁請求。A私募不服此裁決,並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加盟量化機構

員工胡某加盟A私募的過程有點繞。

胡某曾在海外機構任職,年薪爲10萬美元。

2016年5月,胡某入職A私募,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崗位爲策略研究員。

不過法院認定事實顯示,胡某的工資不高:胡某的基本工資爲3500元/月,其他津貼補貼1.32萬元/月。同時,雙方另簽訂有《員工競業限制協議》及《員工保密協議書》。

從職級來看,胡某在A私募屬於普通員工,庭審中A私募也未提及角色的“重要性”。

工作了一年多後,胡某向A私募遞交辭職報告,申請於2017年9月22日離職。

離職籤協議

胡某離職前,與A私募於2017年9月20日簽訂《員工競業限制協議》。

該協議有如下重要條款:雙方解除合同之日起的10個月,員工不得自營或爲他人經營與企業有競爭的業務。

之後,A私募實際向胡某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共計8.08萬元。

也就是,10個月補償金總計8萬多。

補償金之爭

這個補償金雙方都認可麼?

A機構認爲沒問題,胡某基本工資3500元/月,其他津貼補貼1.32萬元/月,50%

入職協議中,競業限制補償金爲員工離職前月平均工資的50%,企業按月支付,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但胡某在二審時表示異議,胡某聲稱“競業限制補償標準低於該員工月收入的30%。”

法庭上,他一直主張其工資收入由銀行轉賬和現金支付兩部分構成,年收入超過30萬元,某管理公司支付的8.08萬元也遠低於其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不符合競業限制的法律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無效。

直接發鈔票?

胡某工資在兩者口中的差異巨大,原因是什麼?

竟然是A私募向員工發放獎金的方式——可能是現金!

胡某庭審中透露:其在A私募任職期間,雙方約定年薪50萬元、年終獎獎金30萬元及部分以轉賬方式發放,大部分以現金方式發放的事實。

二審上訴時,胡某還表示一審法院未依法調取胡某提出的調取某管理公司財務賬冊的申請等。

然而,A私募在庭上並不認可胡某的說法,發鈔票成了“羅生門”。

臥底舉報胡某?

庭上,胡某稱其從A私募離職後,另入職C公司工作兩年,後才於2019年10月加入B私募擔任策略研究員。

胡某進入B私募的時點,距離其離開A私募已經過去兩年之久。

中間有“兩年空檔期”,A私募爲何依然找胡某討錢?

審理法院認爲,胡某自認與B私募法定代表人張某存在同學關係,且並無在C公司當地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即“兩年空檔期”)。

庭上,另有證人提供“微信羣聊”記錄,證明胡某早在2018年4月入職B私募,這時正處於競業限制期。

更加戲劇化的是,庭上胡某稱這位證人與某A私募存在利害關係,稱其爲A私募委派至B私募的“臥底”,但法庭認爲胡某未能就所主張事實充分舉證。

終審判決結果

此案經歷了一審、二審,審理法院有三點意見值得注意:

其一,胡某以雙方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過低爲由主張協議無效,該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其二,胡某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入職B私募、該公司與A私募存在同業競爭關係,該認定並無不當。

其三,A私募所主張違約金金額是所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20倍,違約金金額過高,法院綜合各項因素依法予以調整。

終審判決如下:

於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胡某賠償某管理公司違約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