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觀察-百貨週年慶用禮券 小心吃悶虧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開立發票的時點也會不同。以商品禮券來說,禮券上已載明可兌付一定數量的貨物或金額,因此營業人(例如餐飲或百貨業者)出售商品禮券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比較常見的商品禮券,包括咖啡、餐飲和百貨公司等,是以面額如100元、500元和1千元型式提供等價兌換商品,因爲業者已開立發票給購買禮券的企業,之後持禮券消費的人就不會再拿到發票。
若是現金禮券,即禮券僅載明金額,這時因爲營業人出售現金禮券時免開立統一發票,等到消費者持券實際兌購貨品時,營業人才會開立統一發票。換言之,企業購買現金禮券時不會有發票,持券人消費纔會依消費金額開發票。
有沒有發票是小問題,商品禮券和現金禮券另一個很大的不同處在於是否可以「找錢」。依規定,現金禮券視同現金,例如小明拿面額千元的現金禮券或禮物卡買了800元商品,廠商必須把剩下200元以現金或儲值的方式還給小明。
但小明如果是拿兩張500元商品禮券或等額兌換券,用來買800元的商品,多出來的200元沒有辦法找零;這種時候,對於小明來說,使用一張面額500元的商品禮券,再支付300元現金,會比較不虧,且300元現金部分會拿到發票。
民衆在拿到禮券或禮物卡時,因爲不像商品券 寫明兌換某特定產品(像是牛肉飯、拿鐵),而是金額,可能搞不清自己的券商是商品禮券還是現金禮券,建議消費前可仔細看一下禮券上的字樣,才能選擇出最佳的消費方式。
還有不少人對禮券的「履約保證」期間感到霧煞煞。基本上,依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禮券應提供至少一年履約保證,但不可以設定有效期限,也就是禮券過期還是可以使用,但若業者倒閉即不保證返還價金。
若禮券不小心毀損或變形,但主、副券重要內容仍可辨識,消費者可要求業者補發,但業者對紙本禮券可以收取50元以內補發費用、磁條卡或晶片卡的電子禮券每張補發費用則不可超過100元。
此外,商品券、抵用券、折價券和紅利券等,與禮券性質不同,通常是由百貨公司等零售業回饋給消費者,不在定型化契約規範之內,也就是說業者可限制使用範圍及時間,民衆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