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矯枉過正?基隆運將沒禮讓行人被罰6千 法官看搜證帶撤銷

基隆市曾姓駕駛開計程車行經信二、中興路口行人穿越道時,被警攔查未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收到監理單位6千元罰單,曾男不服認爲行人當時並未過馬路,認爲矯枉過正,提起行政訴訟。法官依警方蒐證畫面,認定當時行人「靜止站立」站路旁,難以認定行進在行人穿越道或立即要進入,因此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曾男民國112年11月27日下午2時37分,開營業小客車,行經信二、中興路口的行人穿越道,被現場警員攔下,警以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當場舉發。

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講習。

曾男收到罰單後不服,他主張警政署曾公告自112年6月30日起取締未禮讓行人新措施,只要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無論距離遠近,車輛必須讓行,因引發民怨,交通部遂取消「有人全停」政策,並公告未禮讓行人之認定標準乃以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改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3公尺及汽車前懸、機慢車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才構成違規要件。

曾男說,當時他開車經過行人穿越道時,行人穿越道並無行人穿越,右側有一名路人站在行人穿越道的邊緣,等他的車輛通過後,行人才走過行人穿越道,他並無違規。

臺北市區監理所向法官說明,審視違規錄影影像,行人已踏在行人穿越道上,顯屬穿越路口的舉動,曾男未有減速及停讓行人情形,即在與行人間距離未達3公尺而逕行通過行人穿越道,裁罰沒有不當。

法官說,依道交條例之構成要件,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轉彎遇有行人穿越行人穿越道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其立法理由爲確立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之觀念,規範目的則是要求汽車駕駛人將汽車停在行人穿越道前等候,停讓行人優先通過。

法官檢視採證光碟擷取照片,認爲曾男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該路口有一名行人「靜止站立」在道路路緣旁,觀望來車方向的來車情形,伺機穿越行人穿越道,「該行人尚難認行進在行人穿越道或立即要進入行人穿越道」,認爲與取締認定基準不符撤單。

基隆一名計程車運將在信二、中興路口,被警開不禮讓行人罰單6千,但法官看蒐證帶撤銷。圖/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