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監督漏洞,讓“限高令”形成制約閉環
李英鋒
因高鐵出行速度快、舒適方便,不少旅客外出都選擇乘坐高鐵,但有些人明知自己是失信人員,被限制乘坐高鐵,卻借用他人身份證購票乘車。據《法治日報》報道,近日,河南鄭州鐵路公安局洛陽鐵路公安處洛陽龍門站派出所就接連查處三起此類案件,冒用人員均被處以行政拘留3日處罰。
近年來,媒體頻頻曝光老賴繞開“限高令”乘坐高鐵、飛機等交通工具的問題,一些黃牛甚至把助力老賴曲線坐上高鐵、飛機做成了一門生意。老賴或黃牛到底使用了什麼伎倆突破了“限高令”?鄭州鐵路公安部門近日查處的三起失信人員冒用他人身份購票乘坐高鐵案件向我們提供了部分答案。
在法律面前,老賴或黃牛規避“限高令”的暗箱操作難免會出現破綻。鐵路部門查票驗票一較真,冒用他人身份購票乘車的老賴就裝不下去了,就露出了馬腳。鐵路公安部門接到列車乘警的警情通報後快速反應,對借用他人身份證購票乘車的老賴採取了行政拘留等措施,讓老賴偷雞不成蝕把米,付出了必要的法律代價,也給其他老賴或黃牛敲響了法律警鐘。
限制老賴的高消費行爲,既是失信懲戒措施,也是執行倒逼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乘坐交通工具時不得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且不得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對不按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不必要減少,“保全”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保護申請執行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能讓被執行人感受到“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不便和不利影響,從而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給付義務。“限高令”已產生了很強的法律威力,取得了非常明顯的促執效果。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表示,自限制消費制度建立以來,已經促進1558.96萬人次主動履行了法律義務。
然而,“限高令”涉及交通、教育、旅遊、保險、房地產等很多環節,涉及很多參與執行或協助執行的責任主體,如果有的責任主體沒有全面嚴格履行限高執行責任,沒有采取有效的監督措施,如果限高的各環節銜接不暢、不密,存在漏洞、薄弱環節,就很容易被一些老賴或黃牛發現、利用。如此,“限高令”的效果就會打折扣,不僅申請執行人的權益會受到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也會受到損害。
失信懲戒的核心理念是“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而某一環節的斷點或漏洞則會導致失信懲戒機制“一處有漏,全盤失靈”。只有堵住全鏈條、各環節、多點位的監督漏洞,才能形成“限高令”的制約閉環。春運時期,也可能是老賴繞開“限高令”乘坐高鐵等交通工具出行的高峰期。有關“限高令”執行的法院、公安、交通、鐵路、民航、旅遊、教育等部門應強化信息共享,健全聯合執行機制,動態研判老賴繞開“限高令”的路徑,根據需要持續給“限高令”打執行補丁,不斷優化升級監督制約措施,扎牢監督籬笆,堵住老賴突破“限高令”的旁門左道,讓老賴無機可乘,無縫可鑽,無“捷徑”可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