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不當買股 石木欽罰俸1年354萬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鐘不當接觸遭彈劾,懲戒法院認定翁的官司訴訟期間,石的兒子卻買賣翁的公司股票,將石木欽判罰俸1年共354萬多元。(本報資料照片)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鐘不當接觸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認定翁的官司訴訟期間,石的兒子卻買賣翁的公司股票,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24日將石木欽判罰俸1年共354萬多元。石是遭懲戒最高層級的司法官。

石木欽表示,監察院指控他餐敘、球聚及未迴避部分,懲戒法院都認爲沒證據證明有違反任何規定、不付懲戒。但懲戒法院將他兒子在集中市場賣出聯亞股票的行爲,當成他的違失行爲,對此他深表遺憾,將依法提起上訴。

提案彈劾石木欽的監委王美玉、高涌誠,得知判決結果後表示,基於「違失行爲一體性原則」,不能將違失行爲分別評價,將在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石木欽懲戒案,職務法庭經參審員共同審理後認爲,石到任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期間,2008年透過妻子以兒子名義購買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聯亞公司100張股票,並在2016年陸續售出,但這期間翁有多起民刑事官司爭訟中。

合議庭認爲,石木欽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且情節重大,另考量翁茂鍾爲石認識數十年且交情甚篤的好友,2人之間又多有日常聯繫,容易讓石在朋友交誼及法官身分間,失去應有分際,但不能解免他應負的違失責任。

職務法庭審酌石木欽違失行爲的動機、所生的損害或影響等,在適用法規的懲戒處分種類有限的情形下,只能依修正前《法官法》處以法定最重的罰款處分,判罰月俸1年。石離職前月薪29萬5735元,共判罰354萬8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