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剝削 3原則可揭露任職單位

臺北市私立幼兒園狼師性侵幼童案件引起家長恐慌,由於媒體報導類似事件常動輒得咎,甚至遭罰,爲此,衛福部昨公佈「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明定媒體在三種情形下可適時報導或揭露加害人任職單位,另提出五大注意事項,未來報導內容不得出現「傳播妹」、「公關妹」等美化性剝削字眼。

「兒少權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兒少性剝削事件不得揭露可辨識兒少身分資訊,避免再次造成被害人心理的創傷。卻讓外界批評此舉保護加害人。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即日起,放寬媒體在符合三項原則下,可適度揭露相關資訊。

三項原則分別爲,「行爲人已成年,事件發生後,調查確定前或調查成立後,任職於兒少、身障、老人機構,媒體可公佈任職單位」、「被害人爲成年人,需經本人同意,纔可公佈案情與加害人身分」、「其他經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的事件內容,媒體可報導機構名稱」。

至於五大注意事項,張秀鴛表示,重點在於媒體應該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避免對其進行侵入式採訪或拍攝,造成二度傷害。媒體報導原則應力求中立,避免對行爲人未審先判、標籤化或主觀敘述。新聞標題、內文等用字用語應以中性語氣呈現,避免激化閱聽大衆情緒與對立。

張秀鴛強調,相關事件報導不得過度描述性暴力事件發生、行爲細節的文字或圖片,尤其應避免強調非法網站的內容,或是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許多媒體習慣以「傳播妹」描述伴遊、伴唱、伴舞等女性,這反而是美化「性剝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