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別墅原裝修被拆毀 新房主終獲賠償

買房是大事,從簽訂買賣合同到房屋的過戶、交接,雙方都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如果賣房人未按合同約定保持屋內裝飾裝修,將想要的裝飾“拆走”,買房人能否得到賠償?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買房人在“收房”時意外發現屋內的裝飾裝修被原房主“拆走”或損壞,法院結合裝修造價、成新率、現值等因素,最終判決原房主賠償新房主裝飾裝修損失共計12.3萬元。

【案件回放】

購入二手別墅室內裝飾被拆

2023年1月,周女士經房產中介公司推薦,購買了孟先生出售的一套三層別墅,雙方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在支付了15萬元定金後,又分兩筆支付了800萬元購房款,僅保留6萬元房屋交割金。

四個月後,雙方辦理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並於當天下午,前往涉案別墅,準備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進入涉案別墅後,周女士發現屋內一片狼藉,室內門、樓梯扶手、裝飾燈具、浴室五金件等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設備大都已遭拆卸或被破壞,周女士當場拒絕了辦理房屋交接。

周女士認爲,孟先生應當保持別墅內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設備與看房時的狀況一致,孟先生惡意毀損,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交付別墅,已構成違約。故周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孟先生賠償裝飾裝修及設施損失費用150萬元,並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孟先生則認爲,別墅已空置十餘年,屋內設施存在老化、損壞或缺失情況,周女士曾表示入住後會重新裝修,因此才拆走了屋內部分物品。自己在約定時間交付房屋,不構成逾期交付,而是周女士拒絕收房、拒付購房尾款。

【法院審理】

合同載明“簡裝”裝飾損壞應獲賠償

在審理期間,周女士申請了司法鑑定,對該別墅內現有裝飾裝修的成新率和淨值進行了評估。

房山法院審理後認爲,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合法有效。合同裡關於裝飾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的附件中載明裝修標準爲簡裝。過戶當日,涉案房屋內的裝飾裝修及設施設備確實存在損壞情況,孟先生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綜合涉案房屋原有裝飾裝修情況、勘驗現狀及使用年限,酌情確定損失賠償金額爲12.3萬元。

另外,涉案別墅狀況並非存在功能性質量瑕疵,不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故周女士以此拒絕接收房屋而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孟先生賠償周女士裝飾裝修及設施損失共計12.3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買房人發現問題要注意留證

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公民的基本道德準則。就房屋買賣而言,一般情況下,房屋交付爲現狀交付,即賣房人有責任保持房屋現狀的完好無損,如實告知房屋的真實狀況,這也符合買房人購房時對房屋的使用期待。同時,買房人也要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發現問題時要保留相關證據,以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文/王輝(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