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樂團前主唱Faye合約糾紛「再出一招」 想自訴陳建寧下場曝光
F.I.R.飛兒樂團前主唱Faye詹雯婷提告恩師陳建寧在華研國際的履約保證書上僞籤她的姓名,犯僞造文書罪,陳獲不起訴,Faye反陷誣告官司;Faye認爲,檢察官對陳的處分不當,聲請自訴陳,臺北地院審理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Faye遞狀聲請說,她與陳建寧是飛兒樂團成員,陳建寧也是無限延伸音樂公司的負責人,飛兒樂團的權限由無限延伸公司訂約,呂燕清、何燕玲爲華研國際音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Faye說,她曾與陳建寧籤藝人專屬經紀合約,期間在2003年至2009年9月30日,屆滿後,個人經紀約則與「華納國際」公司簽訂,至2015年約滿,改與「我做了」公司簽約。
Faye表示,飛兒樂團的經紀約原由無限延伸、華納公司所籤,幾經換約,2014年12月31日到期,她與陳建寧、黃漢青等成員在2013年時,開始思考與華納合約到期後的經營模式,她只有同意陳建寧去談,但一直未正式簽約。
Faye說,不過,陳建寧、呂燕清、何燕玲卻僞造「詹雯婷」的簽名在保證書上,後來飛兒樂團的成員組成引起關注,陳建寧即以僞造的保證書圖檔,透過通訊軟體發給她的前經紀人林雅涵,犯行使僞造私文書罪。
法官認爲,Faye對陳建寧提告僞造文書案,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臺高檢檢察長已在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中論定;有關筆跡鑑定事,Faye認爲自行送「雲芝」聯合公司鑑定人張雲芝的鑑定書,會比刑事局的鑑定書可信,不過,檢察官偵辦時,並不是單獨憑刑事局的鑑定結果認定「詹雯婷」的署押沒有僞造,而是鑑定書外,另參酌了飛兒樂團團員黃漢清、華研公司副總經理李首賢的證詞,才達成心證。
法官因此認爲,Faye聲請自訴陳建寧的案卷內,檢察官已就證據取捨的理由敘明,對照卷內證據,也無明顯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情事,法院應予尊重,Faye聲請准許對陳建寧提起自訴,爲無理由,裁定駁回。
事實上,Faye因誣告罪起訴,上月28日曾前往臺北地院出庭,她否認犯罪,稱「我對檢察官的起訴有意見,會對陳建寧提告訴,是就我所認知的事實而提告,我沒有誣告」。
曾是「飛兒」樂團主唱的Faye詹雯婷(中)和陳建寧(左)。圖/華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