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侮辱、貶損革命烈士陳爾晉、王曼霞短視頻!上海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案件一審宣判

作者:□本社記者 侯勁鬆 □通 訊 員 範婷婷

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上海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案件作出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

2023年5月、6月,被告人張某爲提升其在短視頻平臺的關注度,先後發佈侮辱、貶損革命烈士陳爾晉、王曼霞的短視頻2條。截至2023年9月,上述視頻被瀏覽次數分別達1萬餘次、9000餘次,點贊、評論、分享、收藏量總計700餘次,惡意跟評累計上百條,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23年10月,被告人張某接到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並交代基本犯罪事實。

2024年4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爲應當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追究張某刑事責任,同時請求判令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就刑事責任層面,靜安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利用網絡平臺發佈侮辱、貶損英雄烈士的短視頻,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被告人系初犯,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就民事責任層面,法院經審理認爲,因張某在已經知曉陳爾晉、王曼霞系烈士的前提下,仍然發佈侮辱、貶損英雄烈士短視頻的行爲,不僅侵害烈士本人的名譽權,給烈士親屬造成精神痛苦,也傷害了社會公衆的民族和歷史感情,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判令張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短視頻平臺用個人賬號發佈道歉聲明,並在國家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支付公益損害賠償金1萬元用於製作紀念及緬懷陳爾晉、王曼霞二位烈士的公益宣傳片;用個人賬號在短視頻平臺上傳、推廣上述宣傳片,併購買平臺推廣服務達到最低投放量,宣傳的時間跨度不低於5個月。

靜安區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陶琛怡、民事審判庭法官金磊認爲,用侮辱、誹謗的言語對烈士進行詆譭和惡搞,不僅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譽,給其親屬造成精神損害,更傷害了社會公衆的感情。人民法院嚴厲打擊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犯罪行爲,堅決守護和捍衛英烈尊嚴。2021年3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專門增設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該罪名明確以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司法實踐中,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行爲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應當結合行爲方式,涉及英雄烈士的人數,相關信息的數量、傳播方式、傳播範圍、傳播持續時間,相關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引發的社會影響、危害後果以及行爲人前科情況等綜合判斷。本案中,張某發佈的視頻瀏覽量已破萬,並且有大量的轉發跟帖,導致不明真相的羣衆發佈了大量的惡意評論,客觀上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認定爲情節嚴重。

英烈的名譽不僅屬於英雄個人的權益,也是整個國家和民族寶貴精神的一部分,具有社會法益屬性。全社會都應當認識到保護英雄烈士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都有責任自覺維護烈士的名譽和榮譽。本案中,張某爲博取關注,利用網絡平臺發佈侮辱、貶損烈士視頻的行爲,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法律規定烈士的近親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檢察機關也可作爲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效地發揮司法公共價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法官提醒,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言論自由不應逾越法律規定的行爲底線。法律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網絡平臺應對信息、視頻和廣告等內容嚴格把關,堅決杜絕出現詆譭、侮辱、醜化英烈等違法內容的廣告和信息,切實淨化網絡空間,讓侮辱、誹謗、詆譭、貶損烈士的行爲在網上無“立足之地”。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