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批夏男惡性重大!趁賴小弟徬徨無助辦假結婚 謀取鉅額財產
▲夏男涉僞造文書二審判1年半定讞,法官批夏男爲圖私利,惡性重大,法治觀念極度偏差。(圖/記者許權毅攝)
記者許權毅/臺中報導
5億高中生案夏男犯僞造文書罪今(23)日二審宣判,夏男上訴遭駁回,判1年6月定讞,且一審判夏男不得易科罰金,夏男必須入獄服刑。二審認爲,夏男趁賴小弟面臨家族糾紛,介入謀取鉅額財產支配權,目的是爲圖個人私利,惡性重大,法治觀念極度偏差,原審並無不當。
判決指出,夏男爲地政士父親之助理,賴小弟則爲高中生,賴小弟在賴父死亡前就接受父親移轉土地,並由夏父、夏男擔任見證人,夏男才與賴小弟認識。賴父因病住院,賴小弟擔心賴家阿嬤會爭奪不動產,陳姓生母又無能力協助,纔將所有權狀交給夏父保管,後因賴父死亡,賴家阿嬤阻止老公牌位進入家中,並要求賴小弟與 生母一週內搬離,夏男才萌生謀取賴小弟名下鉅額不動產之支配處分權。
2023年5月4日,夏男一早6點多帶着事先打好的同性結婚書約、戶口名簿,再把賴小弟找到星巴克,提議2人形式上結婚,可防止賴阿嬤爭奪不動產,賴小弟正逢爸爸過世,得獨自面對家族糾紛、內心徬徨無助之下,極度信任夏男,未深思熟慮,2人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前往北屯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假結婚。
臺中高分院指出,夏男主張本案另涉犯殺人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應裁定停止審判,但法院認爲,本案僅就僞造文書進行審理,賴小弟墜落死亡部分,不在本案審理範圍,且該案尚未起訴,與刑事訴訟法第295、296條得審酌是否停止審判之要件不合,無必要停止審判。
高分院指出,一審判決綜合全案證據,因認定夏男罪證明確,明知賴小弟纔剛滿18歲、高中尚未畢業,夏男動機是爲圖個人私利,利用賴小弟年紀尚輕、涉世未深,着急解決家族糾紛,夏男利用賴小弟人性弱點,以話術邀集賴小弟犯案,居於案件主導地位,惡性甚高,法治觀念極度偏差。
法院表示,辦理假結婚背後牽扯賴小弟名下龐大財產利益,夏男犯罪手段明顯悖離一般人民道德感情,並嚴重侵害以及濫用民法所建立之婚姻登記制度,犯罪情節重大,所生損害甚鉅,量處1年6月徒刑,原審均無不當,夏男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