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鄭小康收受餽贈判罰款 應這原因沒事了
法官鄭小康收受翁茂鍾餽贈未迴避審案,懲戒法院判決不受懲戒(本報資料照片)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涉2006年至2015年收受富商翁茂鍾餽贈的襯衫12件,承審翁經營的怡華公司行政訴訟案件,宣判後還曾打電話給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爲他有損司法形象,應該判「罰款」懲戒,但因逾5年懲戒權行使期間免議,與翁吃飯部分未涉關說不受懲戒。
監察院移送懲戒指控,鄭小康在2005年6月間受友人邀請,於臺北市大三元餐廳聚會餐飲時,認識友人的朋友翁茂鍾,鄭任職最高行政法院期間,在2006年至2015年年節前後,收受翁茂鍾(佳和公司代表人)所餽贈之襯衫合計12件。
2008年8月28日鄭小康從最高行政法院調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擔任審判長,同年9月間審理翁的怡華公司的2件行政訴訟案件(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事件),先後判決怡華公司敗訴,宣判後鄭小康主動打電話與翁聯繫1次,規勸其經營公司應依規定僱用原住民。
之後,怡華公司分別因未繳上訴費、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被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此部分職務法庭認爲,鄭小康審理這2件行政訴訟案件,並無法定迴避事由,沒有自行迴避部分,非違失行爲,不受懲戒。
但由2名參審員與3名職業法組成的合議庭認爲,鄭小康收了翁贈送的襯衫後,只有打電話請翁無須再爲寄送外,別無其他積極處置,任憑翁在年節時繼續寄送前後長達10年共計12件襯衫,影響司法尊嚴,損及司法形象,堪認情節重大。
合議庭認爲,鄭小康在宣判完主動與翁電話聯繫,雖他辯稱是以「友人身分」規勸其應遵守法規,但當時該2案件甫宣判,判決尚未確定,他卻單方面主動與翁私下聯繫說明規勸,已影響一般客觀理性之人對法官應有之公正及獨立性形象,並有損司法尊嚴。
合議庭指出,考量鄭小康沒有未忠實履踐司法職務之品行及素養,顯不具法官適任性的情形,對他處以「罰款」之懲戒處分爲當,但依《法官法》規已逾5年者不得爲罰款或申誡之懲戒,鄭小康此部分最後違失行爲2015年9月,但去年9月才移送懲戒法院,已逾5年懲戒權行使期間,判決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