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之死引爆司法過勞問題 陽明交大科法院提6大建言
法官之死引爆司法過勞問題,520前夕,陽明交大科法院提6大司改建言。(中時資料照)
士林地院李姓法官墜樓死亡不幸事件,引發各界關注「司法過勞」問題,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在新總統賴清德 520上任前夕,於18日發表「建立提升效能、人力永續的審判制度」聲明,提出包括建立「合理工時限量分案」、「善用兼任司法人員」、「簡化判決書內容」、「建立刑事假性財產案件收費制度」、「證據制度修改」、「以科技提升審判效能」6項改革建言,期許賴政府能進行相關司法改革。
聲明指出,司法人員雖非《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勞工,但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85號解釋,即使是全年無休服務民衆之機關,仍應設定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框架性規範。因此建議應先從一、二審建立合理工時建立分案原則,每年進行統計分析,對於工時的合理性持續調整。
另在善用兼任司法人員方面,全國司改會議明白決議應建立兼任法官制度,尤其是退休法官、轉任律師的法官,乃至符合轉任法官條件之律師及學者專家,均爲適當的兼任法官來源,因此若能修改司法調解制度,使兩造律師在庭外先行整理爭點,交換證據,若調解不成其結果可成爲審判證據,如此可減少法官開庭進行準備程序之成本,加速審判速度之進行。
聲明指出,根據我國實證統計,只有大約11%的案件會上訴。爲了這隻有十分之一的上訴案件,不必要求所有案件都撰寫判決書。以日本及德國爲例,宣判時儘量口頭說明,要上訴時纔給判決書。因此建議簡化判決書撰寫,以有罪判決爲例,只要將主文、犯罪事實及證據標目、適用法條、量刑等理由記載要旨即可。對於沒有爭議案件,判決理由僅記載證據標目即可,不必交待沒有爭執之得心證理由。
陽明交大科法院指出,目前我國現行司法制度允許民衆把原來單純民事糾紛的案件僞裝成刑事犯罪的形式而提出告訴,不必付出成本,這種「以刑逼民」的方式,讓檢察官疲於奔命,最終常淪爲告訴人「討債」的打手,刑事假性財產案件在司法訴訟上佔極大比率,爲徹底解決濫訴問題及舒緩案源,建議參考國際作法,採取「刑事假性財產案件有費制度」,遏止浮濫提告侵佔、詐欺、背信及僞造文書罪。
科法院認爲,證據調查過程佔據審查程序相當多的時間,目前在二審階段,會重複調查一審之證據,從審判經濟的角度來看,除非兩造有合理之爭議,否則毋須重複調查一審已調查過之證據。此外,爲避免當事人湮滅證據,或故意拖延證據之提出,可考慮制定「妨害司法罪」:另在民事審判上強化律師角色與當事人提供證據之協力義務。
此外,我國目前雖有《民刑事遠距視訊訊問作業辦法》,但使用情形並不顯著,主要原因在所使用遠距視訊系統於連線及提示證物功能並不便利,另於刑事案件亦未能於審理程序對被告訊問使用。建議應以科技方法提升審判效能,若能善用遠距科技,加上書證電子化系統,增加視訊開庭之便利,當可大符減少法官開庭成本,提升審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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