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給公道,羣衆就會自己來給
這兩天有人編了一個案例普法,編出來的故事是說有一對夫妻,育有一個女兒,爲了讓女兒上個好學校,他們想買學區房。
結果他們名下的房子達標了,買不了新的了,於是丈夫決定假離婚,這樣就多出來一個名額買房。
然後他們就把房子分了,女兒判給了妻子,現在就成了前夫和前妻。等到他們買好了房子,女兒上了學,前夫想復婚,前妻說復婚是不可能的,新買的學區房也是我的,女兒也不是你的。
於是前夫大怒,將前妻告上法庭。
但是離婚手續是合法的東西,財產分割也是真實的意思,女兒也確實不是丈夫的,於是丈夫要不回來財產,頂多賠一些精神損失費。
故事是假的,普法的心是真的,故事雖然聽起來離譜,但是確實也合理。如果是丈夫發現了妻子出軌,要求離婚,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釋,房子也就該這麼分,也是一人一套,女兒大概率也是跟女方,最後的結局照舊是賠錢了事。
想着很美好的出軌過錯方全責,也只是想着很美好,有網友把新二十條叫做男驚條約,也就是這個意思,只要女方的生活能力有問題或者有別的經濟問題,房子還是得本着照顧的原則分。
男方必然震驚,所以就叫男驚條約。這個故事是假的,但是不影響還有真的故事,前幾天有一對夫妻也要離婚,原本兩人經濟能力不行,只能經常靠公婆資助生活,才能買房買車,結果結婚數年,女方提出離婚。
結果在訴訟期間,男方父母拿出了一張欠條,要求他們一起還欠款,一看欠款竟然有九百萬。
女方說不知道這個欠條,原來是這些年男方和自己的父母籤的,結婚這麼多年,男方父母陸陸續續給小家庭打了幾百萬,有的備註是房款,有的備註是車款,還有的備註是還貸。
這些借條還都約定了還款日期。同時約定,逾期不還,未還部分需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如果小張未按期還款,發生法律糾紛,律師費需要由小張承擔。
女方表示不接受,說這些欠條都是編出來的,她堅持認爲,這些錢都是開公司的公婆贈與。
法院的判決不一樣,法院認爲,這些借條是真的,但是涉案借條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因爲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受贈與的共同財產處理。
法院認爲,認定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成立,除有錢款交付的事實外,當事人之間是否具備借貸合意也是關鍵要素之一,二者缺一不可。
至於其他的錢,法院認爲,這位公公,當然現在已經是前公公的人,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與前兒媳婦達成了借款的合意。因此,這些錢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後法院判決前兒媳無需承擔還款責任,兒子自己還。
男方對女方,是買房買車,甚至生孩子之前直接打了一百萬元,女方說借條是男方隨便編的,甚至有的日期都對不上,說明男方從來沒想過這一出,沒想過離婚,甚至沒有算計,最後編都能編錯。
這個女方離婚要分錢走,但是不承擔債務,這就是版本。這就是不合理的地方。你問我合理不合理,我一定要說不合理。現在的問題是,就算婚前做了婚前財產公證也沒有用,只要遇到這樣的女的,就是要倒黴。
之前我國的上海市流行一種騙錢的女人,嫁過去就讓男方把小房子換成大的,然後離婚。就算是不領證都避免不了這個問題,因爲有的法官會按照同居等於事實婚姻來判,就算沒有領證,財產還是可以分走。
更別說這個案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規定的很明確,那就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就是共同債務,但是法官可以看不到。
這就是自由量裁權。
那麼大家都有美好的未來,畢竟法官可以自由量裁,可以喂貓,女方可以去取錢,可以揮霍,男方可以去北汽買車。
總不能攔着男方不讓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