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執行死刑曾5度槍下留人 僅1人獲改判逃死
法務部
法務部昨再槍決死囚黃麟凱,廢死團體連夜聲請非常上訴、再審、向憲法法庭聲請暫停處分「槍下留人」。回顧歷年執行死刑中,僅有五起罕見「槍下留人」實例;其中僅死囚張志文最後被改判無期徒刑定讞,並獲假釋出獄「死裡逃生」,其他4最終難逃國法制裁,均已槍決伏法。
死刑定讞的案件,法務部長籤準死刑執行令,依法三天內要執行,因此被批准執行死刑的死囚,在臨槍決前仍能「槍下留人」的例子,相當罕見。
這5名一度「槍下留人」的死刑犯,分別是黃鬆鑑、陳訓志、劉奇訓、張志文、鍾德樹,除張志文「死裡逃生」外,其餘4人最短只拖2天,最長的是鍾德樹,共拖了4年3月又4天。
法務部指出,黃鬆鑑殺人案,法務部前身的司法行政部部長1969年9月17日令準執行死刑,黃在槍決前指公設辯護人在最後事實審理時,未爲其辯護。執行檢察官審閱筆錄發現筆錄只記載「公設辯護人辯護,如前次辯護意旨」,而前次辯護意旨,是另位公設辯護人制作,認爲程序違法,遂暫停執行,並提起非常上訴,但仍遭最高法院駁回,黃同年10月26日槍決。
殺人犯陳訓志,法務部長1995年3月21日籤準死刑令,陳但在臨刑前喊冤說未接獲判決書,且有不在場證據,法院未詳查;執行檢察官當下決定暫緩執行,連夜調卷,確認程序無瑕疵,兩天後再執行死刑。
前雲林縣議員劉奇訓殺人案,法務部長1996年6月15日批准執行死刑,執行檢察官執行槍決前發現劉曾聲請再審,報請法務部審覈後暫緩執行。之後劉一再抗告,並聲請非常上訴30次均遭駁回,1997年2月27日槍決。
張志文因盜匪案判死刑,法務部長2001年4月2日簽下死刑令,當時檢察總長盧仁發發現張所犯的是唯一死刑之罪,依規定應強制辯護,但案卷中卻無辯護書狀,違背法令,決定「槍下留人」,兩度提非常上訴;張因此獲更審改判無期徒刑確定,已於2012年5月假釋出獄。
犯下幼稚園縱火案的鐘德樹,法務部長2006年11月30日批准死刑,原本當天就要槍決,但因律師早在兩週前以聲請閱卷爲由,調走卷宗,被迫暫緩執行,至2011年3月4日才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