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公投沒權利解散國會
柯建銘4日也引用大法官釋字645號解釋,指出立法院可提公投,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民意最重要,修憲就要公投,解散國會是更小的事情,對此,桂宏誠說,這本不是所謂舉輕明重或舉重明輕的道理,這是行爲規範,幾乎是用在刑事法中,與組織性質或賦予權利等政治程序完全是兩回事。
桂宏誠強調,解散立院唯一途徑是循《憲法》架構,也就是先對行政院提不信任案,再經總統核可解散立法院,柯建銘說法只是擴張解釋大法官645號,公投法沒有規定能解散國會,也不符合政治理論。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指出,公投是對事不是對人,要對人就應走罷免途徑。解散國會很清楚是行政與立法互動下造成的結果,請問公投要怎樣纔算可以解散國會?高思博也指,解散國會也會連動內閣,也就是連行政院內閣都要下臺,解散國會的同時也要解散政府,沒有隻解散一邊的道理,且若公投同時解散政府與國會,憑什麼總統可以豁免?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解散國會有《憲法》明文規定的程序,不包括公投,公投不能改變憲法,除非修改《憲法》,要有立法院4分之3提案,目前我國公民投票法所規定的公民投票,效力最多也只有法律位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