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觀察】用貨幣結算工資,不容搞變通
近日,央視網等多家媒體報道吉林一公司將企業內部的“消費券”以工資的名義向員工發放。該“消費券”的使用不僅定點定額限時,其指定的消費場所,據悉是該公司老闆經營的另一家商場。這種“左手換右手”、拿“消費券”抵工資的做法,迅速引發各方熱議以及網友的不滿。
事實上,這並非一次偶發事件,此前亦有不少類似報道。有的用人單位通過“積分兌換”等手段,將員工應得的工資偷樑換柱,甚至有的還利用企業在用工管理上相對強勢的地位,忽視員工的主觀意願和作爲勞動者應享有的權益,強行“以物抵薪”。勞動者原本要拿到手的工資,變成了一疊花花綠綠的券和一些規則複雜的積分,暴露了一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敷衍和輕視的態度,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應予以嚴厲禁止。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但爲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權利義務,妥善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也給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劃定了“紅線”,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進一步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而我國的法定貨幣正是人民幣。
在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爲規避法律法規規定,投機取巧,將“消費券”外觀同樣標記上金額作爲工資結算,在指定的消費場所,“消費券”與人民幣一般“1∶1”適用。難道這樣“消費券”就算“貨幣”了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消費券”也好,代金券也罷,通常是一種預付款憑證,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兌換商品或服務,不具有貨幣的普遍接受性和流通性,“含金量”不能等同於貨幣,自然也無法“代”貨幣成爲結算工資的方式。用人單位若以“消費券”“積分”等非貨幣形式結算工資,涉嫌違法,勞動者當然有權說“不”。
平心而論,企業發展不易,經營過程中也可能會遭遇一些波折,部分企業在工資結算時可能遇到困難。但這不是企業漠視員工合法權益的理由。前述各類在工資結算時的“小聰明”,看似精明實則短視,不僅暴露了用工主體法律意識的淡薄,還加劇了用工矛盾,不利於企業長久發展。
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後,本就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不應被他人以各種形式剝奪或者變相剝奪。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對勞動者社會價值的肯定,具有供給個人及家庭生存的重要性。尤其是臨近年關,“薪情”與勞動者的心情已經緊密關聯,誰也不想看到自己的工資被“縮水”。當勞動報酬權等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動者有權利拒絕用人單位的不合理行爲,除協商調解外,也可積極尋求有關部門和法律的幫助,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申請勞動仲裁甚至提起訴訟等。希望在權益保障的“組合拳”下,勞動者能“薪”滿意足回家過年。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張雪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