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護孤苗

近日,小玲的姑姑將一面寫有“法律援助暖人心 無償服務解民憂”字樣的錦旗和一束鮮花送到普洱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工作人員及援助律師表達深深的謝意。

未成年人小玲(化名)的母親3年前溺水身亡,留下其父親劉某與小玲相依爲命,2023年6月19日,劉某突發疾病,被親屬送往醫院救治,因醫院救治不及時,導致小玲的父親病亡,失去唯一至親的小玲徹底變成孤兒。小玲有一個善良的姑姑,自願做其監護人,併爲小玲承擔維權責任。

2024年2月,小玲的姑姑到普洱市法律援助中心諮詢,陳述其哥哥劉某到醫院醫治因搶救不及時死亡,該醫院承認存在一定的過錯,但未提出解決方案,請求幫助。工作人員瞭解情況後,指引其申請醫療事故責任認定。不久後,小玲的姑姑又拿着一張昆明市某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答覆,答覆內容爲該司法鑑定中心不具備醫療事故鑑定資質,所以無法作出醫療事故鑑定,普洱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指引其再去要求主管行政機關組織(具有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的醫學會或者鑑定機構)作出鑑定。經過反覆溝通,主管行政機關委託具備鑑定資質的鑑定中心進行鑑定。經鑑定,該醫院對劉某實施的診療行爲存在過錯,過錯參與度爲16%—44%(建議30%)。

拿到醫療事故鑑定報告後,小玲的姑姑於同年4月17日帶着小玲到普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經審查,普洱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時爲小玲辦理了受理援助申請,並指派雲南某律師事務所楊律師爲其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後,楊律師及時開展工作,與小玲及其姑姑展開談話,詳細分析案情,經過援助律師細緻分析後,受援人表示同意與醫療過錯醫院進行和談解決。確定解決方案後,律師多次與該醫院相關負責人進行溝通、協調,醫療過錯醫院同意律師提出的大部分賠償方案,但對精神撫慰金等部分賠償項目有異議,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的賠償意見。

爲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迫於無奈,援助律師代表受援人於2024年11月7日向思茅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案件經法院受理並確定承辦法官後,律師又積極與承辦法官溝通,向承辦法官陳述了受援人的處境,以及與該醫院未能達成賠償協議的項目,希望法官能夠促成調解。最終,在法官的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意見。該醫院向小玲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醫療費、護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34572.72元,於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費用,由被告醫院承擔。

記者 謝玉鑫 通訊員 鄧熹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