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高空拋物亂象 守護居民“頭頂安全”

鄭興隆

近年來,隨着高層住宅越來越多,全國各地已發生多起高空拋物、墜物導致的安全事故。近日,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發佈警情通報:一小區高層住戶閆某在家中與妻子發生爭執,奪下妻子手中水果刀扔出窗外,致路過的一名外賣騎手手背受傷。目前,閆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高空墜物是指從高處拋擲的雜物致人受傷或死亡的情況,磚頭、鐵器、水瓶、晾衣杆、花盆等都屬於高空拋棄物。數據顯示,一枚雞蛋從8樓拋下,可砸破頭皮,一隻易拉罐從15樓拋下,可砸傷頭骨,一塊西瓜皮從25樓拋下,足以致人死亡。

不少羣衆僅將高空拋物看作一種不文明行爲,意識不到高空拋物的嚴重危害。實際上,高空拋物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物損失等嚴重後果,可能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高空拋物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於故意高空拋物造成嚴重後果,如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最高刑爲死刑,體現了法律對高空拋物行爲的嚴厲打擊。

如果不是故意拋物是否擔責?須注意此類行爲依然涉嫌過失犯罪,同樣要擔責。當案件發生後難以查清責任人時,則由無法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其他業主,共同對受害人予以補償。

高空拋物屢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鎖定侵權人之難,過往諸多高空拋物案例顯示,若事發地缺乏有效監控覆蓋,且無目擊證人,追溯拋物源頭將變得困難重重;其次是責任順位紛爭,在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時,責任順位界定長期存在爭議;此外,高空拋物者本身道德意識、安全意識、法律意識欠缺,或抱有僥倖心理認爲高空拋物追責難,也是導致高空拋物現象頻發的原因。

202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高空拋物的責任承擔問題進一步細化,明確了高空拋墜物致害責任主體及責任劃分,具體侵權人爲第一責任主體,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順位在後的補充責任。

如何避免高空拋物悲劇重演,防範和治理高空拋物亂象,需要多方協同努力,建立民刑交織的綜合治理網絡,引導羣衆養成杜絕高空拋物的行爲自覺。首先,可通過在小區張貼警示標語、舉辦普法講座等宣傳方式和家庭內部教育,讓“杜絕高空拋物”成爲家庭乃至社區的行爲準則。其次,物業服務企業應在高空拋物防範工作中扮演關鍵角色,應加密巡邏頻次,重點排查樓棟各處安全隱患,如門窗邊沿螺絲和窗框是否出現鬆動脫落,陽臺懸掛物是否鬆動,陽臺種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墜落風險,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業主整改並跟蹤落實。再次,升級監控設施,實現高清、無死角覆蓋高空區域,爲追溯高空拋物源頭做好技術支持。同時,職能部門要強化執法監督,對高空拋物行爲嚴肅懲處,對物業履職不力督促整改、強化問責。如此,方能全方位守護居民的“頭頂安全”。

(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單位: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