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酒駕新招 陳宏達籲掛特殊車牌
陳宏達建議讓酒駕前科者配有特殊車牌,以利警方執法並提醒用路人敬而遠之。圖爲陳宏達日前針對司改議題發表看法。(資料照/黃靖惠攝)
酒駕問題層出不窮,基隆地檢署檢察長、司改國是會議委員陳宏達建議,效法美國等國規定建置酒駕者車牌辨識系統,讓酒駕前科者配有特殊車牌,以利警方執法並提醒用路人「敬而遠之」,另應增列強制沒收酒駕車輛等規定,以收遏阻之效。
陳宏達指出,美國華盛頓州對酒駕前科者,要求在車牌加註英文字母Z才能駕駛,其目的不僅對酒醉開車的累犯者產生嚇阻作用,也提醒用路人若遇到時應敬而遠之,在執法方面具有方便辨識的功能,取締人員可加強檢查。
立陶宛、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等國,推行以字母「O」開頭的特殊車牌,發給曾因酒駕行爲處以拘留紀錄的駕駛人,警察人員執法時會嚴加監督,作爲懲罰酒後開車的一種手段,同時也增加社會安全之力度。
陳宏達也建議,應於刑法增列「3年內經查獲酒後駕車3次以上者」或「酒駕致人傷亡罪者」,並得強制沒收行爲人所有之肇事車輛。
陳宏達並引用英國法規,指出英國酒駕初犯者吊扣駕照至少1年,10年內再犯至少吊扣駕照3年,另吊扣駕照逾11年者,表示已不適任駕車也將無法租車,甚至很難取得他國入境簽證,希望我國嚴格實施吊照處分及有條件申領補照制度。
至於外界誤以爲警察人員酒駕比例高,陳宏達引用銓敘部統計,表示2016年公務人員因酒駕被移付懲戒的有49人,其中警察佔46人,佔了94%,主因是警察一旦酒駕被查獲,不論情節輕重,警政署一律移送公懲會。反觀其他公務機關採取寬鬆態度,選擇性的移送公懲會,導致酒駕情形在公務體系未有效遏止。
陳宏達認爲,公務員爲民表率,風行草偃,對於酒駕執法不應存有僥倖的心理,要求各公務機關,一旦所屬公務人員酒駕被查獲,應一併移送公懲會懲處,以強化政府機關對於屬員的要求,徹底遏止酒駕僥倖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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