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死了成凶宅 彰化房東怒向家屬求償120萬 法官這樣判
出租房屋因房客自殺成凶宅 ,彰化房東怒向家屬求償120萬,法官這樣判。(達志影像)
彰化一名房東,將房子出租給林姓房客後,將房子給另一名林姓女子,未料租屋一個月後,林女卻在屋內自殺身亡,房東認爲房子因此變成凶宅,要求男房客及女子兒子須賠償減損價值120萬,但法官審理後認定,死者自殺行爲並非故意損害房東財產利益,且房東使用功能未減損獲破壞,因此判免賠。
根據判決書,房東控訴,林男從111年7月9日起以每月12,000元向他租房,並找來林女擔任連帶保證人,未料林女卻於8月20日自殺,讓他的房屋因此成爲凶宅,日後難以出租或出售,導致交易價值減損至少120萬,因此提告要求林男及林女的兒子賠償。
法官審理後認定,自殺行爲幾乎非自殺者所能自我控制,於自殺之時,僅剩存活與否之意念,何來對損害房屋價值之想像,也難以認爲自殺者會對房屋貶值具有間接故意。因此並無任何事證認定林女有侵害房屋價值的狀況。
法官也認定,林女於該房屋內自殺死亡,讓房屋成爲俗稱之凶宅,但她的自殺行爲並未造成房屋外觀形體之毀損或實體之破壞,或使用功能之減損、喪失,難認構成民法第432條第2項、第433條規定所稱之「租賃物毀損、滅失」。因此判決男房客及死者兒子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