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代銷董座與2員工虛設人頭 惡意擡價450萬賣屋求處重刑
房屋代銷董座與2員工虛設人頭,惡意擡價450萬賣屋求處重刑。(中時資料庫0
在2014年開設房產代銷公司的張姓老闆,與旗下兩名員工涉嫌以人頭前手充數,擡高預售屋銷售價格而從中賺取高達450萬價差,讓兩名女子受騙,遭受鉅額損失,且案發後3名被告矢口否認犯罪,新竹地檢署認定犯後態度不佳,迄今未與兩名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在偵查終結後,依刑法加重詐欺罪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張姓老闆在2014年間在竹北開設一家房產代銷公司,邀請另一名張姓男子擔任房仲開發人員、鍾姓男子擔任房仲銷售人員。3人在2014年5月,由鍾姓銷售向秦女推銷位在苗栗竹南的3間店面預售屋建案,但3人卻謊稱預售屋尚有前手,若要購買的話,需支付每戶100萬讓渡金。
秦女在該月底與張姓老闆所屬房產公司簽訂要約書、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及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並交付面額328萬元的支票給張姓開發人員以及鍾男。實際上支票卻存入張姓老闆戶頭後兌現,扣除支出相關費用後,3人詐得300萬元平分。
遭詐的還不只秦女,在同年3月,張姓開發人員與鍾男向林女推銷竹南鎮預售物建案,並謊預售屋是稱張姓老闆的地主保留戶,若要購買須先支付地主保留戶款150萬元。信以爲真的林女便籤訂買賣合約書,並交付面額150萬元的支票給鍾男轉交地主,但實際上卻存入張姓老闆帳戶提示兌現,以此方式詐得 150萬元平分。
新竹地檢署調查後,認爲張姓老闆與張姓開發人員、鍾姓房仲3人所爲已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即加重詐欺)罪嫌,依一罪一罰的刑罰規定,分論並罰,另全案犯罪所得450萬元,依法應予沒收。
檢察官審酌被告3人從事房屋代銷業,收取房屋仲介服務費用屬情理之常,本應告知收費方式,獲致買賣雙方同意後收取,但3人竟意圖爲自己不法所有,連續虛構讓渡金及地主保留戶款等節,致使秦女、林女均信以爲真並因此遭受鉅額損失,兼衡被告3人飾詞否認犯罪,犯後態度不佳,迄今未與秦女、林女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請求法院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