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開採金礦致3死,兩人被判刑!

在尚未取得采礦證的情況下,四川老闆汪某私下僱傭工人以清渣爲名,在某金礦非法開採黃金。然而,所僱傭的工人王某由於晝夜上班嚴重疲勞,凌晨4時在遙控工人升井時居然打起了瞌睡,導致絞車鋼纜崩斷,吊桶跌落至150多米深的礦井,當場造成3名工人死亡。最近,新疆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汪某、王某有期徒刑3年零3個月。

2008年8月26日,新疆哈密某礦業公司通過採礦權出讓取得白乾湖金礦採礦權,2019年8月採礦許可證到期後,礦業公司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採礦許可證延期申請。經審查發現,該礦未在有效期內達到最小生產規模要求,決定退件不予辦理,並於2023年1月12日出具採礦權申請資料退回通知書,該礦業公司至今未取得采礦權延續。

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7月,在明知哈密某礦業公司尚未取得采礦證的情況下,被告人汪某私自與他人簽訂合作開發金礦協議,由汪某自行墊資架設設備、招募人員對金礦進行開採,並按照所採出黃金的不同比例約定不同的利益分配方式。2023年8月初,被告人汪某僱傭不具備焊工資質的工人焊制了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豎井升降設備,做好下井清渣採礦的準備工作。後僱傭不具有井下作業相關資質、絞車司機相關資質的工人從事下井清渣採礦作業。

2023年11月2日9時至12時,工人王某駕駛裝載機進行清渣作業,午飯後更換井口電鈴線纜,16時回到宿舍休息。20時繼續夜班作業,王某操作捲揚機將僱傭工人杜某、李某、郭某送至井底開展清渣作業。11月3日凌晨4時,王某在操作捲揚機提升3名清渣工人升井過程中,由於疲勞打瞌睡,未及時制動停車,致使吊桶平衡板頂到天輪支架,提升鋼絲繩在捲揚機持續牽引力作用下,受力過度繃斷,吊桶墜井,致使郭某、李某、杜某三人隨吊桶下墜至井底150米處後死亡。

案發後,被告人汪某與3名被害人家屬協商達成協議,向被害人郭某家屬賠償130萬元、向被害人李某家屬賠償86萬元、向被害人杜某家屬賠償80萬元,並得到3名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一審法院認爲,被告人汪某、王某無視國家法律,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爲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0月25日,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汪某、王某有期徒刑3年零3個月。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汪某、王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爲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王某打瞌睡是導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系本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2025年1月9日,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開屏新聞記者 夏體雷

一審 夏體雷

責任編輯 何丹 陳潔

責任校對 呂世成

主編 嚴雲

終審 編委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