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共識社會未凝聚 大法官宜謙抑
(圖/本報系資料照)
1948年「大法官會議」依《中華民國憲法》成立。解釋憲法、認定法律違憲與否是大法官之職權。隨修憲民主化,其職權逐步擴張。直至2022年元月前,大法官會議共作成813號解釋;《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取代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新制行嚴謹程序、兩年來已作成43個判決及約5600個程序裁定(多數不受理)。
一、大法官「直接」面對死刑難題:
4月23日憲法法庭就「死刑合憲性」召開言詞辯論。於此前,大法官曾三次「間接」處理死刑的憲法解釋:1985年釋字第194號認爲,販毒者一律處死乃戡亂時期當時肅清煙毒、維護國安及社會秩序所必須;1990年釋字第263號則言,因尚有《刑法》酌情減刑之適用,《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唯一死刑尚屬合憲;1999年釋字第476號則認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制、運、販毒之犯行因侵害社會甚鉅,非以死刑、無期徒刑無從達肅清、防治目的而無違憲。
三號解釋就個別罪行處死刑採合憲結論,但均未「正面」迴應死刑本質合憲與否。迄今社會仍有絕大多數支持死刑,究竟是什麼原因使大法官選擇在25年後的今天挑戰死刑合憲的見解,令筆者困惑。紀伯倫說:「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可以碰觸上帝的袍服。」法律人面對廢死,能不臨淵履薄?
二、整合、耗盡法學——從超國界法看外國死刑立場:
全球目前有112國廢除死刑,32國不執行死刑。1990年匈牙利及1995年南非的憲法法院作成死刑違憲判決;更多國家則以立法廢死,如1976年加拿大、1981年法國及1998年英國;法國更於2007年修憲禁絕死刑。
反觀1976年美國最高法院的Gregg v. Georgia案,以該州死刑審理及量刑已實踐嚴謹程序規範、要求充分考量個案情狀,故足避免死刑遭濫用而合憲。此判決擲地有聲,近50年來尚未受到挑戰;1983年日本最高裁判所(永山基準)及2010年南韓憲法法院亦採類似的實踐,認定死刑尚非違憲。
三、4月23日憲法法庭上的死刑辯論:
聲請違憲方的李念祖律師言詞辯論時以「不以天、天子或皇天大神自居,人即無權力也無權利殺人」作結,並提到死刑嚇阻效果有限、量刑不理性。反方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則言,近5年476件殺人確定判決僅有1件判死,足認判死程序嚴謹。詹大法官問,同婚、通姦案大法官與多數民意相違,爲何廢死須妥協民意?最高檢察署檢察長林麗瑩道,廢死與否尚待發展社會價值與共識,需跟民意溝通。
四、爭辯數十年的難題,宜5個月內作結?
廢死涉及社會對罪與罰的態度、被害人保障、犯罪嚇阻等價值衡量,已非單純法理判斷,同婚、通姦除罪等議題難以相論。而《羅馬規約》萬國公罪不裁處死刑,毋寧意使更多廢死國家參與跨國刑事追訴以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非旨在避免冤案。
依《憲法訴訟法》,大法官需在辯論終結後5個月判決。自1月底公告言詞辯論至9月底前做成判決,僅8個月時間決斷如此重大議題,速則不達。雖對4月率以「要非所問」不受理受刑人在監投票權的諸大法官感到失望,筆者仍肯定憲法法庭有資格對廢死與否作出決定。望大法官借鑑美國最高法院限縮死刑適用以兼顧被害人保障及被告程序正義,在保障人權與民意之間留給社會足夠對話空間。庶幾,上善若水「法制到法治以臻良制」之願景或得以實現。(作者爲律師、超國界法律問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