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野草莓運動首謀 李明璁無罪

李明璁等多名學者、學生,爲抗議民國97年11月第2次江陳(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海協會會長陳雲林)會期間警察執行維安過當,自同年11月6日起於行政院前靜坐抗議,但因屬非法集會而遭警方驅離,其後抗議者將行動命名爲「野草莓運動」;李明璁則因被認爲位居「首謀」,於98年6月遭依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條起訴。

北院指出,審理期間經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年3月間做出第718號解釋認定,集遊法第8條關於室外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造成過度限制,不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意旨,宣告違憲,從明年元旦起失效,應由立法者修法。

法官依照相關證據認定李明璁並非首謀,且引用釋憲精神,本次集會應屬緊急性及偶發性,不須事先申請許可,判李明璁無罪。全案可上訴。10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