諷傅崐萁、黃國昌弄巧成拙 賴中強點「這規定」能讓罷免適用舊法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郭運興/臺北報導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修正通過選罷法、財劃法、憲訴法三大法案,但當時只有憲法訴訟法諮請總統公佈,國民黨團直到1月25日才函請立法院送出「連署加嚴」的選罷法版本,行政院則提出覆議。對此,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今(30日)指出《公職人員選罷法》131條規定,他直言,此規定讓罷免程序中不變更遊戲規則原則,傅崐萁、黃國昌會後悔弄巧成拙,不知道這樣一拖,竟造成罷免法律適用的情勢大變化,現在只要與時間賽就能適用舊法!
賴中強表示,罷免程序中不變更遊戲規則原則,請相信自己的眼睛,真的有這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1條「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佈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賴中強直言,傅崐萁、黃國昌會後悔自己弄巧成拙,12月20日立法院院會,選罷法排第一案,當天青鳥集會開場記者會,經民連賴律師呼籲民進黨黨團,如法案三讀,要立刻提出釋憲、暫時處分「並藉由暫時處分聲請之裁決過程,請求憲法法庭就憲政秩序下,大法官是否有『審理規則制訂權』、評議及可決門檻之『現有總額』可否解釋爲『法定總額』此一中間爭點,一併爲裁決」。
賴中強指出,傅崐萁、黃國昌爲求反制,自以爲聰明地想出先諮請總統公佈憲法訴訟法,待憲法訴訟法生效、憲法法庭接近癱瘓後,再諮請總統公佈選罷法的怪招。但他們應該是沒有看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1條的規定,不知道這條的威力有多大,不知道這樣一拖,竟造成罷免法律適用的情勢大變化。
賴中強分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1條是2007年修訂的,對照其立法理由,就是「(選舉或罷免)比賽過程中,不可變更遊戲規則原則」,立法理由載明「選舉包括:發佈選舉公告、候選人登記、編造選舉人名冊、公告選舉人名冊、選舉活動、投票及開票及公告選舉結果等規定。罷免亦包括提議、連署、投開票等規定。常發生適用新法或舊法之爭議,尤其是如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適逢修法,而新舊法規定不同時,更是一大困擾,爲避免發生同一種選舉、罷免部分適用舊法,另一部分適用新法情事,爰增列本條之規定」。
賴中強說,所以,131條要規範的是當開始比賽的哨子一吹響,在選舉的場合,從發佈選舉公告開始,在罷免的場合,從提出罷免提議開始,到開票及公告結果,必須適用同一法律,不可部分適用舊法、部分適用新法,不可中途修改比賽規則。
最後,賴中強總結,現在要與時間賽跑,只要罷免提議書,在行政院就《選罷法》提出覆議(預計二月二日)、立法院重新集會(七日內)、開議後重新做成決議(十五日內)、總統公佈法律(十日內)且生效(自公佈日起算第三天開始生效)之前提出,罷免案就應適用舊法的(1)提議書不用附身分證影本、(2)連署書不用附身分證影本、(3)(無論立法院是否再修法)罷免投票通過不適用當選票數+1門檻。各位捍衛民主的戰士,衝吧!
▼《公職人員選罷法》131條規定。(圖/翻攝自Facebook/賴中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