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規範寬鬆 監院再斥食藥署實有不妥

針對食藥署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徒具形式且規範寬鬆,監察院糾正食藥署。圖爲坊間所販售蜂蜜與成分標示。(郭吉銓攝)(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

現行以「蜂蜜含量是否達60%」作爲蜂蜜類產品品名標示依據,監察院認爲徒具形式且規範寬鬆,在3月糾正衛福部食藥署。但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說,針對蜂蜜產品標示規定是參考日本,監院6日重申,食藥署逕以日本規定加以比照,實有不妥,且目前食藥署並沒有法定檢驗方法,確有疏失。

監委田秋堇、蔡崇義說明,食藥署「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將含有60%蜂蜜並摻有糖漿的產品,以「加糖蜂蜜」稱之,較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及國際普遍認定蜂蜜「不應加入其他成分」的規範更爲寬鬆,食藥署捨棄Codex及歐盟較爲嚴格定義,逕行採用日本作法,有失草率。

監委表示,因爲日本定義「蜂蜜中加入高果糖糖漿以及其他糖類,蜂蜜含量佔重量百分比在60%以上者」爲「加糖蜂蜜」,臺灣地處亞熱帶,氣候溫和且蜜源植物豐沛,適宜發產本土養蜂產業,與溫帶氣候的日本有所不同,食藥署逕以日本規定加以比照,實有不妥。

監委提及,林金富表示因蜂蜜不是純物質,要靠稽查人員現場查覈,比對進銷存紀錄,但蜂蜜加工廠往往不只進單一品項蜂蜜,且生產品項可能包含純蜂蜜及加糖蜂蜜,實務上無法查覈。食藥署官員在監察院約詢時也坦承,之前辦理蜂蜜稽查專案,並未移請產品製造廠轄管衛生局前往查覈實際使用原料、製程或投料紀錄。

監委認爲,目前食藥署並沒有法定檢驗方法,對於蜂蜜類產品蜂蜜含量多寡,仍難以判別,以致「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徒具形式,造成蜂蜜產品品質管理缺漏、無法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更難以提升消費者權益與健康,確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