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評論|用司法穿透公司“內部規則掩體”,所有的加班都該有償
□蔣璟璟
近日,上海市總工會披露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引發了廣泛關注。在這起案件中,公司以員工小楊未達成7月績效考覈爲由,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並拒絕支付賠償金。小楊則主張,公司系違法開除,應支付賠償金。公司管理人員對自己利用休息時間進行奶粉推廣的朋友圈點贊,應認定爲加班,公司應支付加班費。最終,法院認定用人單位系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小楊的加班事實存在,公司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和加班費。(都市時報)
加班多發朋友圈,除了能“掙表現”,關鍵時候說不定還能當證據呢。上海市總工會最近公佈的這一勞動爭議案件,情節非典型而又極具戲劇性。勞資雙方的鬥智鬥勇,法院證據採信的邏輯考量,在本案中體現得淋漓盡致。“領導點贊下屬加班朋友圈”的小小舉動,在很大程度上主導了事實認定和審理判決的走向。訴辯交鋒“細節決定成敗”,莫過於此。而除了圍觀吃瓜、拍案叫絕,打工人們或許也能從此事中獲得某些很實際的啓發。
圍繞“加班與否”“加班時長”的爭論,素來是很多勞動爭議案件中的焦點。之於此,基本是僱傭雙方各自舉證,司法機關居中裁斷。而一個值得注意的趨勢是,近來法院對於“隱形加班”“事實性加班”的界定,呈現出了更爲明顯的“能動主義”傾向,也即不再侷限於“上下班打卡時間”等程序性、機械化的傳統證據,而對於隱藏在電子證據或曰“數字痕跡”之中的“加班線索”予以了更靈活、務實的甄別和採納。
此前,在一起案例中,法院認爲“在微信或者釘釘等軟件中與客戶或者同事進行溝通,工作內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有別於臨時性、偶發性的一般溝通,應當認定構成加班”,這屬於典型的“歸納法思維”。而在本案中,法院則根據“領導點贊下屬加班朋友圈”的蛛絲馬跡,將該時段認定爲“加班時間”,這顯然是基於合情推理的演繹法……在勞動爭議案中,司法機關更充分地將邏輯方法和法律適用相結合,這對於保障勞動者切身權益,意義不言而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用工企業,顯然也不是省油的燈。其主張,“該司規定,員工加班應提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上級領導批准後方可加班,否則視爲員工自願加班,不做加班處理。”妥妥的有備而來!諸如此類的操作,其實很有代表性。不少公司“預謀在先”,通過實施所謂“彈性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綜合工時制”“加班申請制”等等,來規避法律風險,掩蓋員工加班,企圖讓“加班”合理化、長期化、無償化。
置於這種大背景下,勞動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更該擔起責任、積極作爲,要穿透用人單位的“內部規則掩體”,在個案的妥善處置中,真正兌現法律對於勞動者權利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