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羅里達州第 4 號修正案,贊成票或讓墮胎平衡
面對反對第 4 修正案的那些極度虛假的電視廣告,我無法保持沉默。
我所看到的廣告宣稱,佛羅里達州當前的狀況——六週後禁止墮胎——屬於溫和的中間立場,然而第 4 修正案卻是極端的、毫無約束、隨時可墮胎的立場。
佛羅里達州現行的墮胎法規定,六週後禁止墮胎——也就是一個錯過的月經週期。
要是你或者你的伴侶在錯過月經兩週後就知曉自己懷孕了,那就請舉手。
再加上得設法從工作中抽出時間、去看醫生,並且要在這兩週內進行手術。
把這描述成“溫和”的方法,簡直荒謬至極。
第 4 修正案所要做的,是指示立法機關恢復 50 多年前在羅訴韋德案中所確立的平衡辦法。
在胎兒能夠存活——也就是在子宮外能夠維持生命之前,是否繼續懷孕這一選擇,是由女性單獨作出的私人決定。
一般而言,這大約是在懷孕 20 周的時候。在此之後,只有在婦女的生命或嚴重的健康後果受到威脅時才能進行墮胎。這是一個已生效 50 年的平衡觀點。任何認爲在任何情況下墮胎都不可接受的婦女完全可以選擇不墮胎。但這是婦女的選擇。關於把墮胎決定權交給各州存在諸多爭議;那信任婦女如何呢?
我認爲極具誤導性的廣告極力渲染如果修正案 4 通過,未成年女性在未經父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墮胎。此前,在六週禁令出臺之前,關於這一點的法律比廣告所展現的要細緻得多。如果女孩想要在未經父母通知或同意的情況下墮胎,女孩就必須向法官提出申請,出庭,然後讓法官判定她是否足夠成熟來做出自己的決定。
當那項法律生效時,作爲一名律師,我通過這一司法程序爲一些年輕女性代理。我的一些客戶沒有法定的父母或監護人,有些被父母遺棄、虐待或威脅。
在任何情況下,我都沒看到有哪個年輕女孩試圖偷偷繞過一個充滿愛且完整的家庭。
有時,正是因爲缺乏關心的成年人,才首先導致了意外懷孕。
認爲這種情況在每個女孩身上都真實存在甚至有可能發生,是一個悲慘的錯誤。
在決定如何對第 4 號修正案進行投票時,要弄清楚什麼是極端的,什麼不是。
六週後的禁令並非中間立場——而是全國最極端的做法。
《羅伊訴韋德案》的標準已實施了 50 年,應當予以恢復。
邦妮·恩內金·戴維斯是塔拉哈西的一名退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