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打女兒命罰站致昏厥 改判不受理

彰化林姓男子管教女兒失控,在寒流十度低溫下命她穿着單薄衣物戶外罰站,一度呼吸衰竭、橫紋肌溶解且昏迷指數剩下四,法院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林男七年六月徒刑;二審判斷認林男並無棄女兒不顧,難認有殺人犯意,僅構成傷害罪,且少女已撤告,撤銷改判公訴不受理,全案確定。

起訴指出,林男不滿女兒工作態度,二○二二年二月晚間,開車載她到二林鎮吉利街,朝女兒賞巴掌、搥胸,導致女兒肩胛骨骨折、肝臟撕裂傷,全身傷痕累累。林男不顧當天氣溫才十度,逼女兒脫掉長褲,只穿一件薄長袖、內褲,在戶外罰站二小時。

少女體橫紋肌溶解及急性呼吸衰竭,林男沒帶她就醫,竟將少女載回宿舍就打算離開,當時少女意識不清昏迷指數僅剩四,所幸少女的室友勸阻林男,林男纔將女兒送醫撿回一命,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林男七年六月。

林男不服上訴,辯稱沒有殺人故意,聲稱只有這個小孩,不可能讓自己後繼無人,是因女兒打工的老闆反映她常偷東西,他一時壓力失控纔打她。少女證稱,當天寒流很冷,進車內就被爸爸拖出來踹肋骨二下,直言「冷到快沒意識」。

二審調查,林男的確是爲管教女兒工作才動手,是否即有殺害女動機,仍有疑慮,就算管教情緒失控,但也難直接認定有殺人故意,且林男有將女兒送醫,非棄之不顧,認定僅構成傷害罪。

臺中高分檢指出,少女是林男唯一小孩,其傷勢未達重傷,少女一審就撤告不再追究,考量二人畢竟爲父女,人生親情難切割,決定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