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放寬可3次 外籍人取中文名也要「姓氏前名字後」
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姓名條例部分條文,未來國民因名字字義不雅或特殊原因,一生改名次數從2次放寬成3次,此外,被認領、被收養或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也可申請改名,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仍要等到成年後才能申請。
因應國民實務需求,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名字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3次爲限。原本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可申請改姓,修法後,放寬可申請改名,此外,從「出世爲僧尼或僧尼還俗者」修法後一律改爲「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都能申請更改姓名。
此外,也修正外籍或無國籍人士取中文姓名的規定,應該「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用空格或符號區隔,無姓氏者可僅登記名字。若國民和外籍或無國籍人士結婚生子,所生子女取的中文名字應該符合臺灣人取名習慣。
另爲維護各民族文化傳承,未來其他少數民族登記姓名時,也可依文化習俗,以傳統姓名的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至於因改漢姓而造成家族姓氏被誤植的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也得申請改姓。未來國民申請時,戶政機關也會在更改人的配偶或子女戶籍資料同時更改,於變更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