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釋 | “邦聯”、“聯邦”、“邦聯制”、“聯邦制”

史學概念解釋③

“邦聯”、“聯邦”、“邦聯制”、“聯邦制”

邦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爲了達到某些共同的目的而組成的聯合體。邦聯的成員國仍保留完全的獨立主權,只是在軍事、外交等方面採取某些聯合行動。(頁39)

聯邦:由若干具有國家性質的行政區域(有國、邦、州等不同名稱)聯合而成的統一國家,各行政區域有自己的憲法、立法機關和政府,聯邦也有統一的憲法、立法機關和政府。國家交往以聯邦政府爲主體。(頁810—811)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語詞典》,北京:商務印書館,2018年版。

邦聯制:美國曆史上的邦聯,首要目的是共同防禦,其次纔是共同發展。作爲國家之間的聯盟,邦聯實際上是指揮加盟成員採取共同行動、協調彼此關係的政府間組織。它們的組織形式一般都很簡單,最重要的機構通常是一個由各成員邦代表組成的議會,沒有行政和司法部門。邦聯在對外方面也沒有完整的權力,加盟成員握有軍事實力,外交上的獨立性很強。這是一種以主權邦政府爲管理對象的“政府”,其權力是脆弱的,也是有限的。(頁122)

聯邦制:聯邦制是一種多中心的複合共和制:(1)是關於自治、非集權、多樣性的憲制安排。制定一部有嚴格修改程序的憲法,在全國政府於各構成單位(州、省、邦)之間分割國家權力;各構成單位人民有自治權。(2)各構成單位議會議員、政府首長,由當地人民選舉產生。(3)絕大多數聯邦國家的構成單位都有自己的憲法,規定自己的政府組織形式。(4)聯邦議會一般實行兩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另一院由構成各單位選舉或任命的代表組成。(5)當聯邦與各構成單位發生權力衝突時,由獨立的司法機關—聯邦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依據憲法裁決。(6)全國政府與構成單位並不是核心與邊緣、上級與下級的關係,而是具有不同權力和只能範圍的政府之間的關係。它們彼此獨立,權力都有限制。各構成單位也是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它們與聯邦在不同範圍內分別行使統治權。(頁125)

——朱漢國,馬世力:《普通高中課程標準實驗教科書·歷史必修·第一冊》,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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