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法院批准黎智英聘英國大律師辯護 前特首樑振英批荒誕

前特首樑振英指香港法院批准黎智英(圖中)聘英國大律師辯護是荒誕決定、荒誕理由。(香港文匯網資料照)

前特首樑振英臉書發文指香港法院批准黎智英聘英國大律師辯護是荒誕決定、荒誕理由。(觀察者網)

大陸觀察者網10 日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將於12月1日開審。香港《明報》、《文匯報》10日報導,香港高等法院上個月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歐文(Tim Owen)爲其辯護,香港律政司不服提起上訴,於9日被上訴法庭駁回。

11月10日,大陸全國政協副主席、前香港特首樑振英在社交平臺發文,怒斥上訴庭:黎智英涉罪「勾結外國勢力」,卻由外國律師代出庭,還有比這更荒誕的事嗎?更荒誕的是,上訴庭還稱此舉「有利《國安法》發展」,難道還要邀請英國人爲香港發展《國安法》?

同日,《文匯報》引述香港退休法官、大律師黃汝榮表示,涉《國安法》案件不應該參考外國做法,香港高等法院的有關裁決從長遠影響來看,對《國安法》實施「弊大於利」。

74歲黎智英與6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該案將於下月1日在香港高院開審。

早前,黎智英提出聲請,希望從英國聘用御用大律師歐文作爲代表律師出庭,10月獲得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批准。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認爲,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保留對《香港國安法》的最終解釋權,歐文的背景、知識無法爲審訊提供重要協助,也不能帶來獨特思考角度,因此提出上訴。

11月9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駁回律政司的上訴。上訴庭認爲,「公衆對於審判公平的觀感最爲重要,法院須採取靈活和明智方式,作出最符合公衆利益的決定」。

上訴庭還表示,香港的國際聲譽取決於法院地位,香港法院應該採納所謂國際的司法標準,引入海外卓越的法學家,爲《國安法》的法學作出貢獻,顯然符合公衆利益。

針對香港高院上訴庭有關決定,樑振英10日在社交平臺發文直呼「荒誕決定、荒誕理由」。

「世界上還有比這更荒誕的事情嗎?」樑振英怒斥道,「黎智英被控的不是一般罪名,而是串謀勾結外國勢力,這種案件竟然可以由外國大律師代表出庭?」

「更荒誕的是,法官駁回律政司上訴時,表示准許英國律師代表黎智英,『有利《國安法》發展』,也就是說,我們邀請英國人爲中國香港『發展』國家安全法律了?」

對於香港高院所說的「國際司法標準」言論,樑振英反問道:事關中國的國家安全問題要用「國際間的司法標準」?如果英國的大法官用他們的「司法標準」,開口要我們放人(這是遲早的事),我們就放人了?

最後,樑振英批評稱,香港的法官在國家安全問題上是以洋爲師,以洋掛帥。難道香港「高官和司法界不必有國家觀念,不必有民族立場嗎?」

香港《文匯報》10日報導,香港退休法官、大律師黃汝榮表示,上訴法庭駁回律政司上訴有兩點考慮:一是法庭希望在香港國安法與個人言論自由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二是高等法院考慮此番審訊「尤其艱澀、複雜」,將影響本地法律發展,爲慎重起見,批准歐文來港出庭。

不過,黃汝榮認爲縱觀總體和長遠影響,香港高院的有關裁決弊大於利。

他認爲在審判期間,歐文可能會鑽空子刻意引導香港法官偏頗地理解《香港國安法》,影響裁決,而若他以外國案例作爲辯論基礎,或會對香港國安法的發展形成惡劣影響。

「《香港國安法》任何時候都應將『保障國家安全』作爲首要目的和出發點,不應與外國的國家安全價值觀接軌,而其他國家的做法不應、也不能成爲參考。」黃汝榮補充說。

此外,香港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香港迴歸後,香港納入中國《憲法》及香港《基本法》憲制新秩序。《香港國安法》的法律地位,高於本地立法,且關乎國家安全,找英國人權大律師出庭,恐怕只會以西方觀點解釋,相信對審判幫助不大,甚至可能造成偏頗以至不公正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