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臺差異 敢做敢當VS.只敢狡賴

香港法官昨日採納律政司的覆核理由,讓去年衝撞立法會大樓案翻案成功,4名「佔領」立法會人士,從社區服務改判入監。當香港法官守住這個自由經濟體賴以維生的自由法治根基之際,在臺灣衝撞官署、毀損公物似乎已自行「除罪化」,民主自由防線岌岌可危。

抗議法院快速審查服貿協議》,林飛帆陳爲廷等人去年帶領羣衆佔領立法院、轉攻行政院、「路過」中正分局,雖學運團體主張行使公民不服從權利,但臺北地檢署認爲,學運涉違反《集會遊行法》、煽惑他人犯罪等,起訴119人次

遭起訴消息一出,臺北地檢署被罵到臭頭,卻無人探討,這些已經成年的學生是否應對違法行爲負責;場景轉到反課綱學生,直接衝進教育部長辦公室,在龐大壓力下,教育部長吳思華只能宣佈撤告。

同樣是20歲初頭的年輕人、同樣是衝進立法會並毀壞一堆公物,當香港法院初判4人社會服務時,香港輿論是幾乎一面倒地認爲,這種近乎暴力的行爲,必須得到相應處罰,法官也從善如流,要他們坐牢。

民主法治社會的可貴之處,就是透過溝通協商達致共識,香港這4人至少還敢做敢當,當庭認罪;反觀臺灣衝擊官署之人,不但不認罪還自稱是公民不服從,但公民不服從正是透過和平的違法行爲抗爭,事後也甘願接受法律制裁。臺灣社會一再縱容各類佔領行爲,難道要把我們帶回比拳頭時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