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改由國家衛健委承擔

國家衛健委公告,根據2024年12月6日公佈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第797號令),《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24號令)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經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修改爲“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自2025年1月20日起,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承擔,具體申報要求詳見國家衛生健康委政務服務平臺“報審批”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