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勾起新竹人回憶 40年前施性忠辭職再補選「此路已不通」

新竹市前市長施性忠(左圖)、現任市長高虹安(右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新竹市長高虹安遭判刑停職,是否可能辭職再補選,新竹地方流言四起,雖然高虹安本人今迴應會再上訴,不過新竹市前市長施性忠40年前的1983年就曾上演過遭判刑後被停職,隨即隔年辭職市長又投入補選而再次當選市長,直到1985年貪污案定讞才遭解職。

新竹地方近來盛傳若讓高虹安循施性忠模式,就可以再走一遍辭職後再補選市長的方法。回顧1982年3月施性忠當選新竹縣新竹市長,當年7月1日又因新竹市升格省轄市,而讓施性忠成爲首任新竹市省轄市長,卻因在1983年春節期間,新竹市攤販互助會要給清潔隊1萬5千元紅包,被施性忠攔下,而讓他被指控瀆職、侵佔。

1983年8月施性忠遭新竹地檢處提起公訴,12月29日新竹地方法院便依侵佔、圖利判處施性忠1年5個月有期徒刑,省府並隨即停職施性忠市長職務。

因縣市長出缺任期還有1年以上就必須補選,因此隔年1984年6月23日新竹市即辦理市長補選,施性忠隨即辭去被停職的市長職務,並趕在5月辦理登記,還更再次以64301票當選新竹市長。他二次就職時更公開舉辦「再度還政於民」宣誓就職典禮,讓不少老新竹人印象深刻。

1985年7月4日最高法院以貪污判處施性忠2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定讞,隔天他就「落髮爲僧」,直到7月10日遭警方逮捕發監。

不過施性忠模式可能無法再重演,律師錢炳村即指出,這條辭職重選的方法,早就被民進黨前立委段宜康在2016年於立法院提案修改選罷法27條「不得登記爲候選人」中加入「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條件,因此依據選罷法27條第3項規定,當選人就職後辭職,便不得再參加當次補選。

當時反對修法的立委就包括同樣被控貪污的陳超明、國民黨前立委林麗蟬等人,不過段宜康指出,有不法之徒在高等法院二審定讞前鑽法律漏洞,假借各種理由自行辭職,因辭職就不會被判當選無效,而辭職所產生的缺額,中選會須辦補選,但因辭職者還能登記參選,讓補選毫無公平正義。

實際上根據中選會資料,涉及賄選官司、自行辭職又參與補選也順利當選的案例,還包含屏東縣琉球前鄉長陳隆進、花蓮縣秀林鄉前鄉長李春風等人,而陳隆進也因涉12起弊案,被依收受賄賂等罪判處有期徒刑22年;李春風也因涉賄選罪,二審遭判3年6月徒刑確定,李不但要坐牢、還要解除鄉長職務。

陽明交大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說明,地方縣市首長因貪污被判有罪確定,依據選罷法排黑條款,之後也不得成爲候選人。若地方縣市首長辭職,則由行政院派代理,3個月內補選,辭職者不得投入該次補選。地方縣市首長如被罷免成功則被解職,3個月內辦理補選,4年內不得在同一選舉區爲同一公職人員的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