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保單分給再保 此路不通

壽險想用財務再保增加現金、降低負債缺口,保險局表態增資比較實在。圖/本報資料照片

保險局修正準備金與再保分出分入辦法等三大重點

金管會禁止壽險業借錢充面子。有壽險公司規劃以「財務再保險」,因應2026年接軌保險負債會計IFRS17及新清償能力指標(ICS 2.0),以增加現金、降低負債缺口,保險局12日表態,再保恐有不履約或不續約問題,公司自行強化資本、增資「比較實在」。

老壽險業早年5%以上的高利率保單、帳上大量幣別不匹配等問題,在接軌IFRS17及ICS時,恐需增提準備金或增資,新光人壽董事長魏寶生日前提出,希望爭取用財務再保險,將高利率保單的風險移轉給再保公司,包含死亡率與利差損都切割出去,以降低接軌的負擔,也會有現金流。在保險局表態後,此舉恐行不通。

保險局12日預告再保險相關規定,明訂再保險契約如果具有財務融通目的,必須先通過顯著風險測試,且必是死亡、罹病等理賠風險,才能分出去給再保公司,「利差損」並不再可分出的範圍,希望公司自己透過強化資本等方式,去解決利差損問題。

財務再保險同樣有部分風險分出去給再保公司,但以往是發生10%理賠金額的風險至少有10%,大部分是透過再保合約,融通現金到壽險公司,以強化資本適足率,說白了就是「向再保公司借錢」。對此保險局直接說:「不希望沒有顯著風險移轉就做財務再保,否則就跟融資沒兩樣。」

且財務再保險多是一年的合約,再保公司可能有不履約風險,也可能不再續約,壽險公司若是欠缺長期資金,保險局官員表示,增資纔是正辦,不要去想其他短期融通的方式;同時壽險業若要做財務再保險,必須先訂內部程序,報金管會備查,真正要作財務再保險時,要保險局事先同意,才能跟再保險公司簽約,目前看來,成功可能性很低。

此外,保險局也修正「各種準備金辦法」,增訂再保公司若要辦理「其他新興工具的非傳統再保」,也要提存準備金。官員舉例,像是「巨災債券」就是非傳統再保工具,官員強調,如果要用巨災債券取代傳統再保合約,就要增提準備金,之前只有函令規定,現在提升位階,放進各種準備金辦法明確規定。新規定預計預告60天,配合IFRS17在2026年1月1日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