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某協會遭控推銷神佛加持保健品 衛生局查察
高雄某協會被控推銷保健食品,宣稱產品有神佛加持,多名罹癌學員延誤就醫病逝。高市衛生局今天派員查察,現場大門深鎖、電話無人接聽,將請業者說明,如違法將依法處辦。
高雄市衛生局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從民國111年至113年8月未曾接獲民衆檢舉或陳情,今天接獲反映後立即派員前往,依食安法查察,現場大門深鎖、電話無人接聽,鄰居也無迴應,將持續追蹤,請業者說明,若經確認屬實,提供的食品涉有違反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
衛生局指出,依照食安法第28條規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違反者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媒體報導,此協會黃姓理事長規定有繳交會費的學員可跟着他修行發大財、保平安,每年至少進帳千萬元;有多名學員投訴,黃男爲推銷保健食品及周邊商品,與幹部串通並裝神弄鬼,協會宣稱相關產品都經神佛加持,賣假藥造成多名罹癌學員延誤就醫病逝。
衛生局說明,如食品涉及醫療效能的標示、宣傳或廣告,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如販售食品標示不符規定,依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呼籲,消費者購買食品時,應選購信譽良好完整包裝的食品,外包裝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成分、有效日期及營養標示等資訊是否清楚完整,如外包裝宣稱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皆屬標示不合格。
衛生局也提醒,一般食品僅提供人體所需的營養素及熱量,並不具備增強抵抗力和治療疾病效果,消費者如有身體不適情形,請依循正規醫療管道醫治,配合醫囑治療,切勿輕信太神奇、太吸引人的廣告而延誤就醫時機。
衛生局籲請業者販售食品應落實自主管理,逕行檢視產品標示、廣告等,是否符合食安法規定,如有違規應儘速下架修正;另食品廣告詞句內容也應依循相關法令規定,以防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