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母親捏咬8月大男嬰成傷 遭判拘役70天
林姓女子民國110年間捏、咬8個多月大兒子成傷,經醫生髮現通報遭法辦。橋頭地院考量林女因連續生產致精神狀況不佳,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林女拘役70天,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女案發時25歲、兒子8個多月大,2人間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家庭成員關係,林女爲兒子主要照顧者,竟在110年10月22日至29日間以捏、咬等方式,造成男嬰雙臉頰、左肩及右大腿瘀青及左肩半環形、右大腿有環形咬痕等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指出,林女110年10月29日帶兒子到高雄某醫院婦產科產檢時,被婦產科醫生髮現男嬰傷勢通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後續由社工將男嬰帶至急診室就醫,林女遭市府提起告訴偵辦。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考量林女坦承犯行、傷害手段不是持續性而是偶然捏咬成傷,且她因連續生產有反覆產前、產後憂鬱精神狀況不佳,案發後持續至精神科就醫治療,並審酌林女有5個未成年小孩,目前皆非她扶養、婚姻關係存續中等狀況,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林女拘役70天,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