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搭訕鄰居小妹妹 強摸腰臀數秒被判刑上訴慘了

高雄男搭訕鄰居小妹妹,強摸腰臀數秒被判刑上訴慘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男子阿義(化名)去年1月在住家附近,見小花(化名)與弟弟步行返家上前搭話,趁小花不及反應、抗拒,以手來回觸摸小花臀部及腰部、大腿等隱私部位,而予性騷擾得逞。一審法官判他有期徒刑3月,經檢察官及阿義提起上訴,二審法官改判5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阿義爲成年人,於民國112年1月29日13時許至15時許間,在高雄市街口,見小花與弟弟正步行返家而行經該處,其明知小花爲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竟意圖性騷擾,基於成年人對少年性騷擾之犯意,利用上前搭話之方式,趁小花不及反應、抗拒,以手來回觸摸小花臀部及腰部、大腿等隱私部位,而予性騷擾得逞。經小花的弟弟告知母親,乃由母親帶同小花報案而爲警循線查悉上情。

阿義於審理時,固坦承於前揭時地曾與行經現場之小花、弟弟搭話,並以手觸碰小花腰部等部分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性騷擾犯行,辯稱:案發當天伊在買水果的路上遇到小花、弟弟,並向其2人表示要幫他們也買一些水果,因爲小花站得離伊的機車較近,伊把她從腰部推一下,伊就走了;小花、弟弟本身都是練跆拳道的,都有得獎,伊如果這樣摸她,他們不會沒有反應云云。

辯護律師則以:就社會感情及風俗習慣而言,熟悉的大人與小孩間,大人常會有一些友善或愛護的肢體接觸,比如摸一下頭,或拍肩、輕拍背部或臀部的動作,如過度解讀,不免被認爲是性騷擾。

小花於偵查中證稱:案發當天她與弟弟去奶奶家隔壁的小巷子買雞排來吃,要走回去的路上,被告騎機車從伊身邊擦身而過,被告將摩托車往後退停下來,坐在機車上,用他的右手摸伊的腰、屁股及大腿,大約摸了6、7秒,他一開始摸的時候伊因爲嚇到而沒有講話,也來不及反應,後來他還跟伊說:「妹妹有沒有要吃水果?」,伊說:「我沒有錢了」,被告就說要載伊去買水果,伊就編了一個理由,跟被告說媽媽要找伊去辦事,伊跟弟弟就離開了,整個過程弟弟都有看到等語。

一審以被告犯行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據。惟被告身爲長者,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於鄰里街道間藉詞搭話而對行經之國中少女出手撫摸大腿、腰、臀等隱私部位,時間達數秒之久,情節非輕。判處有期徒刑3月。

被告上訴否認犯行,雖無理由,然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請求將原判決撤銷,即屬有據。二審將原判決撤銷,改判5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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